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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外经贸部转发的农业部《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8 生效日期: 1997-05-28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秘密〕国检检函〔1997〕121号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有关出口饲养场、加工厂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饲养过程中用药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附件: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的通知 
 
 
(〔秘密〕〔1997〕外经贸管字第159号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现将农业部《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农牧发〔199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对非法使用兽药的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与本地区畜牧、动检、商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并督促、指导出口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严防用含有毒药物喂养的活畜出口。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附:农业部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 
 
  附 
 
 
农业部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 
(农牧发〔1997〕3号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凡用于防治动物疫病,促进动物生长的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必须经农业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生产、使用。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者,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兽药管理法规予以查处。 
  据了解,近期国外某些饲料厂或畜牧场主非法将平喘药SALBUTAMOL(又名羟甲叔丁肾上腺素)加入猪饲料中使用,以促进动物生长,此做法危害极大,已引起国外有关当局的高度重视并严加制止。另据了解,国内某些刊物也有将未经农业部批准的诸如影响生殖的激素(如性激素、促性腺激素及同化激素等)、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如玉米赤霉醇等)、催眠镇静药(如安定、安眠酮等)、肾上腺素能药(如异丙肾上腺素、多巴胺及β肾上腺素激动剂等)等药物或物质作为动物促生长剂使用的宣传报道,其中个别品种尚有非法生产和使用的情况。上述药品或物质均未经农业部批准作为动物促生长剂使用,滥用的后果将影响畜牧业的安全生产,并造成畜产品中兽药或有害物质的残留超标,严重影响人畜健康。 
  为加强兽药管理,请你厅(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地畜牧生产用药情况和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及科研院校进行检查,严禁制售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及动物促生长剂,严禁在饲料及饲料产品中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用于饲料添加使用的兽药品种,严禁非法使用兽药。违者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通报。同时对非法使用的饲料生产单位、畜牧生产单位进行公开曝光,并要求各地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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