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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澳大利亚爆发炭疽传入我国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12 生效日期: 1997-02-12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动植检动字〔1997〕15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澳大利亚于1997年1月26日在维多利亚州中部的一个奶牛场确诊了炭疽病例,至2月19日,已有66个农场、129头牛和一只绵羊被确诊受炭疽感染,并业已报告一个在家畜尸体收购站工作的工人由于接触了受感染的尸体被感染皮肤炭疽病例,目前正接受抗生素治疗。 
  炭疽是一种重要的人畜共患病,我们已要求从1997年3月1日起,在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出具的澳大利亚向中国出口的动物(反刍动物、猪、马)及其产品的动物检疫证书或动物卫生证书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活动物(反刍动物、马和猪)的检疫 
  1.动物在启运前的24小时内,没有炭疽的临床症状; 
  2.动物来自从未发生炭疽的农场; 
  3.在启运前至少20天(但不得超过六个月)用国际兽疫局标准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4.动物的饲草、饲料、垫草来自从未发生炭疽的农场。 
  二、对于动物产品 
  1.供人类消费的肉类: 
  (1)出口厂家须在AQIS注册登记并在其监督之下; 
  (2)屠宰动物来自炭疽非疫区且经宰前宰后检验合格。 
  2.对来源于反刍动物、猪、马的作为动物饲料用的动物产品: 
  (1)来自健康动物; 
  (2)已用足以杀灭炭疽杆菌菌体和芽胞的方法进行处理。 
  3.对来源于反刍动物、猪、马的作为工业用的动物产品: 
  (1)来自炭疽非疫区的健康动物; 
  (2)保存在无炭疽流行的地区。 
  请对来自澳大利亚尤其维多利亚州的反刍动物、猪、马及其产品进行严格的检疫、消毒处理和检疫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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