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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2 生效日期: 2003-01-22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3]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外经贸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体改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精神,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解决好我省勘察设计单位所有制形式单一、经营方式落后、队伍结构不合理、税费负担过重、内部机制不活、抵御风险能力差等问题,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现就我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原则,通过理顺和重组企业产权关系,创建科技型企业,加快勘察设计单位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使勘察设计单位真正成为市场竞争和社会化服务的主体。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进步机制、质量监督机制、设计风险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体系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和质量水平。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1.调整勘察设计单位的所有制结构,实现勘察设计单位与主管部门脱钩,重新确立单位与资产所有者或资产管理者的产权关系,做到产权明晰,责任到位,使勘察设计单位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科技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2.改革勘察设计单位的生产经营方式。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通过开展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等业务,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提供全过程的智力服务,并逐步与国际通行模式接轨。 
  3.调动勘察设计人员的积极性,推进技术创新和设计创优。建立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用人机制,全面推行现代企业的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财务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健全技术进步机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构建队伍结构合理、专业门类齐全、以优秀执业人员为基础的新型勘察设计行业。 
  4.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坚持施工图审查制度,试行勘察设计保险制度,逐步形成“企业自律、政府审查、专家咨询、社会保险”相结合的质量保证监督机制。 
  5.勘察设计单位要在200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改制任务。 
  二、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资产组织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业务以外的工程承包或其他实业方面有较大发展,需要扩大经营规模的,经批准,可以吸纳其他投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保留原有所有者权益,吸收其他投资(包括本单位职工投资),或者由职工和其他法人出资购买国有资产,组建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合作制。条件适宜的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可以通过本单位职工部分或全部购买国有资产,也可通过向本单位职工增资扩股,形成职工个人股,经营骨干、技术骨干以及贡献大的职工可以多持股,原则上不吸收外部资本。 
  4.合伙制。专业设计事务所等具有特殊性的设计服务机构,可采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由合伙人共同承担企业风险,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改制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隋况采取租赁、承包、出售等多种形式改制。 
  转制单位的现有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经资产评估后按政策规定属国有资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转为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实行国有资产转让的单位,其资产变现资金(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转让收益、职工购买国有资产的变现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生产经营模式 
  勘察设计单位参照国际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专业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进行生产经营模式的改革。 
  1.具备条件的大型专业设计单位和大型综合设计单位应参照建设部《关于推进大型工程设计单位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指导意见》(建设[1999]218号)精神,改造成为具有设计、采购、项目管理、成本考核和融资能力的国际型工程公司(EPC),开展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向规模经营方向发展。也可以进入大型企业集团,实行资产重组,成为其独立的子公司,为集团的生产、科研、设计、建设服务。 
  2.大多数大、中型设计单位可以按工程咨询设计公司模式进行改造,强化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投资咨询、设计咨询、造价咨询等职能,拓展设备采购、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能力,向工程建设前期和后期服务延伸,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提供全方位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体系,为政府宏观决策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供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中介咨询服务。 
  3.小型设计单位可以向设计事务所和专业化设计公司转化,从事某一专业或某种专门技术的设计,提高专业化程度,形成自己的技术优势和专长。 
  4.勘察单位可以向岩土工程咨询公司模式转化,开展岩土工程勘察、施工方案设计和治理业务工作。在转制过程中逐步使技术服务层和劳务服务层相分离,将其中的钻探部分和治理业务部分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以劳务为主的钻探公司和施工公司,实现由工程勘察体制向岩土工程体制的转变。小型勘察单位可以改建为专业化的钻探公司、打井公司等,为不同的市场需求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原则上改企与转制同步进行,少数大型单位经批准可以改企转制二步到位,即先改为国有科技型企业,再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允许企业、个人出资购买国有资产,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吸引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参股,改组成多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控股、参股等多种途径,扩大产业规模。提倡勘察设计单位由本单位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勘察设计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并逐步过渡到注册人员领衔执业。 
  2.允许勘察设计单位根据经营业绩及国有净资产增值状况,从企业净资产中拿出部分国有资产的收益权,用于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及经营者,作为个人股份。其量化幅度为个人持股金的30%至50%。也可在签定期股契约的前提下,对主要技术骨干和经营者实行期股或年薪等长期性的激励措施。 
  3.勘察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的(包括进入企业集团实行独立核算的),5年内在资质证书上允许其标注原院、所名称,并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5年内其本身和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减半征收,免征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收入的营业税,免征自用仪器设备进口关税。免征的各项税费,用于企业发展生产、设计科研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4.勘察设计单位产权转让前要进行资产评估,并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产权出让价格应以资产价值评估结果为基本依据。经政府财政部门确认所有者权益为正值的单位,在应扣除费用后仍有余额的,由收让方支付等额货币资金购买。收让方一次性交纳应交价款的,给予应交款额的30%的优惠。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交纳,但首批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应付总价款的30%,且分批付款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3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的单位,可免缴8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免缴的出让金或租金用于离退人员、富余人员的安置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5.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全体职工整体购买产权的改制企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将出售国有资产的净收入暂借企业有偿使用,同时要规定还款的年限和比例,使用方可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减半交纳资金使用费。全体职工无力全额买断产权的单位,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5年内国有股收益可以无息贷款形式留给单位使用。 
  6.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其非经营性资产,经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核定后,可从净资产中剥离。对单位转制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资产,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转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至改制基准日尚未核销的应收账款余额,可从净资产中提取5%以上的坏帐准备金,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审定。 
  7.对暂不具备直接改制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整体或划块租赁企业资产,也可先租后买,即在租赁的基础上逐步过渡为买断。承租方按不低于评估价值20%的比例交纳租赁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用经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等额价值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租赁期内由出租方对所出租的资产参照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在承租方所交给的租赁费及租赁保证金累计达到所租赁的资产总额时,租赁双方可以办理产权出让法律手续。租赁期间经出租方核准的技术改造及新增设备投资,可抵冲租赁费。 
  8.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职工原有的国有职工身份随之解除。为鼓励工程技术人员积极参与改革,增强改制后企业和个人抵御风险的能力,可根据职工的工龄、技术职称(注册资格)及在改制前本单位净资产情况,对职工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偿。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上年年底职工本人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职工工龄×K(K为调整系数,取值范围1≤K≤3) 
  工龄计算以政府授权机关批准改制方案之日为截止日期,但最晚不超过政府限定的改制完成时间。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单位K取值范围为1;有净资产或净资产较高的单位K取值可相应增大。职工(含离退休职工)补偿金的总额用于冲减资产总额,不直接发给职工本人。在职职工的补偿金可作为职工集体股份,离退人员的补偿金用于支付离退人员采暖费、医药费等。净资产为正值的企业,依序从中足额扣除职工补偿金及其他应扣除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由产权所有者收取;净资产为负数的勘察设计单位,职工补偿金可从企业改制后5年内税前利润给予弥补。 
  9.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与原勘察设计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10.转制后职工参加社保统筹的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另行制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标准和资金来源,按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11.改制勘察设计单位职工至转制前(在政府规定的转制时间内未能完成转制任务的,以政府规定的转制时间为截止时间)距法定离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离岗退养。退养期间,单位和职工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但应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12.单位改制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奖金、福利费及职工的集资款、抵押金,改制时应补发或退还给职工。暂无力补发或退还的,要作出偿还计划,明确偿还责任、偿还办法和期限。改制前结存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公益金,属原单位职工共同所有,改制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转为职工集体股份。 
  13.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体制改革,其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作条件和技术能力等方面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资质分级标准的要求。经过重组或改制后经营成效显著并达到国家分级标准要求的单位,可优先申请晋升资质。 
  三、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1.省属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政府成立全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改制工作。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编委、省体改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外经贸厅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日常工作。市属单位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要紧紧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职代会、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立足改革,着眼发展,确保稳定,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职工的意愿选择改制形式,形成预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3.已参加改革试点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按本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改革。在辽的中直勘察设计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4.本实施意见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省建设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外经贸厅 
省人事厅 
省编委办 
省体改办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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