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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计取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8-20 生效日期: 1981-08-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建委、建设银行,国务院有关部、总局,基建工程兵,铁道兵: 
  有些地区和部门对执行(80)建发施字185号"关于扩大国营施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80)建总企字第582号"关于扩大国营施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有关财权问题的补充规定",关于建筑工程中附属于房屋建筑物的设备本身的价值,和设备安装工程中的工艺管道本身的价值,是否属于工程预算成本的范围,应如何计取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等问题,认识不一致,来电来函询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现行规定,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是以工程预算成本为基数计取的。工程预算成本和工作量是两个概念。工作量应以(77)建发施字261号《施工统计指标解释》为准,工程预算成本是按成本项目计算的直接费、施工管理费和独立费中的远征工程费,冬雨季施工费和夜间施工费所组成;比照财政部、国家建委一九七八年十一月颁发的《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第41号科目关于实际成本的规定,“建筑工程包括附属于房屋建筑物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和被安装的结构件价值。设备安装工程包括设备修、配、改过程中的费用,但不包括被安装的设备价值”。 
  二、考虑到近年来,建筑工程中高层、高标准建筑增多,附属于房屋建筑物的设备,如空调、各种电梯等大量使用;在设备安装工程中,高材料和大口径工艺管道也不断增多;同时,有些建设项目采用了进口材料;这些设备和材料,按照上述规定虽可计入工程预算成本,但是,由于价格偏高,致使直接费加大,工程预算成本随之增加,按此计取的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不尽合理,可以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1.建筑工程中附属于建筑物的设备安装工程和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可改按人工费的百分之三十计取法定利润,按人工费百分之三十六计取技术装备费(计取技术装备费仍只限地方国营施工企业)。 
  2.使用进口材料的工程,在计取各项费用时,进口材料(指实际用于工程上的材料,不应包括多余订货部分)应套用国内相应材料的预算价格。没有相应价格的,可按清算价格计算。(清算价格,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习惯用语。当合同价款以人民币签订时,此价款即为清算价。如合同价款以外币签订时,此外币金额按银行牌价折算后即为清算价)。 
  三、由于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均以工程预算成本为基数。因此,材料实际价格同预算价格的价差部分,不计取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 
  已经竣工结算的不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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