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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7 生效日期: 2002-07-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2]5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2]9号)精神,为完成议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与内容 
  从2002年至2011年,用10年时间,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内安排8亿元,其中,省级5亿元,市、县级3亿元,建设12个人工鱼礁区,共100座人工鱼礁,其中,生态公益型26座、准生态公益型24座、开放型50座。礁区面积近360万亩。 
  (一)人工鱼礁区建设。省财政预算内安排4亿元,市、县财政预算内安排2.6亿元,建设生态公益型和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50座,包括调查论证、地质勘探、编制规划,礁体的设计与制造、运输及投放、渔船或废旧水泥船等的赎买、灯标设置、鱼苗投放等。由省海洋渔业局统一安排并监督指导,有关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4亿元,建设2个省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由省海洋渔业局实施。有关市、县财政预算内安排0.18亿元,建设10个市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由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省海洋渔业局监督指导。 
  (三)科研调查与效果评估体系建设。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4亿元。建造500吨级多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1艘,计0.31亿元(包括船用监测设备购置和运行费用等);建立省人工座礁研究室、本底调查、监测与效果评估及专题研究等,计0.09亿元。由省海洋渔业局实施。 
  (四)强化人工鱼礁区执法管理。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1亿元,市、县财政预算内安排0.1亿元,共0.2亿元,用于购置50艘玻璃钢执法快艇的补助。由省海洋渔业局组织和监督指导,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五)宣传、培训与技术交流。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1亿元,市、县财政预算内安排0.12亿元(各市、县可按本级财政预算内经费的4%安排),共0.22亿元,用于调研、论证、会议、培训、宣传、检查、验收、国际交流、考察等。省级经费由省海洋渔业局统筹安排。市、县级经费由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二、建设要求 
  (一)人工鱼礁区建设 
  1.礁区的规划。省海洋渔业局按规定于2002年制定《广东省人工鱼礁建设规划》。人工鱼礁建设要从规划布局、保护对象、效果检验、管理等方面与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紧密结合,积极推进13个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有建礁任务的市、县,要编制本市人工鱼礁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送省海洋渔业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和《广东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负责对选划礁区的海况、地质、水质、生物资源等进行调查,并做好海洋工程影响评估工作;要从人工鱼礁建设与渔业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相结合的角度综合考虑建设规划;要征求航道、海事、环保、军事等部门的意见,避免人工鱼礁建设与其他用海功能的矛盾。同时,要预留若干人工鱼礁区供以后备用。 
  2.礁体的设计与建造。礁体的设计要符合“安全、经济、耐用、环保”的原则。礁体的建造实行公开招标;实行监理和验收制度。利用废旧的铁质、水泥质、木质船舶和废旧车辆、轮胎作为礁体,要符合环保要求。采用煤渣制成礁体,需先试后投。 
  3.礁体的投放。鱼礁投放时和施工完毕后要发布航行通(警)告;鱼礁建成后要按规定设置碍阻标,并报海军航海图书出版社。要组织专业人员和施工企业对鱼礁在海底损毁、沉降、偏移等情况进行检测,以便调整。 
  4.建设周期。50座生态公益型和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的建设,要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结合各市县资金筹集情况分期分批实施。每座人工鱼礁建设周期不宜过长。 
  (二)增殖放流基地建设 
  省、市两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在2004年前建成。 
  2个省级基地分别在大亚湾增殖中心和国家级罗非鱼原良种场基础上扩建。要求达到:(1)素鱼培育地150亩以上,良种选育与种苗培育池水体5000立方米;(2)年生产大规格种苗1000万尾以上,适合各海区投放的石斑鱼、鲷科类、对虾、海胆等15个品种;(3)生产与相关的检验检测设施齐备,如自动化过滤系统等。 
  10个市级基地(潮州、汕头、揭阳、汕尾、惠州、珠海、江门、阳江、茂名和湛江),要选择条件较好的育苗基地进行改扩建。要求达到:(1)亲鱼培育池100亩以上,育苗水体3000立方米;(2)年生产大规格种苗500万尾以上,适合本地投放的石斑类、鲷科类、对虾、贝类等10个品种;(3)生产与相关的检验检测设施齐备。 
  (三)科研调查与效果评估体系建设 
  1.多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在2003年前建成。监测船应配有船载勘测(CTD)测量系统、海底地形探测器、监测取证设备、实验室及计算机网络系统等。具备执法管理、海洋环境监测及人工鱼礁区的效果检验等功能。 
  2.人工鱼礁研究室 
  省人工鱼礁研究室挂靠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依托在粤科研单位、高校的科研力量,开展可行性论证、效果评估、礁区资源开发等应用专题的研究,为人工鱼礁的建设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四)人工鱼礁区执法管理 
  省政府在2002年底颁布《广东省人工鱼礁区管理办法》。 
  各级渔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人工鱼礁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健全执法队伍,加强执法手段,提高执法能力,形成人工鱼礁区执法保障体系。 
  (五)宣传培训 
  省每年举办2期人工鱼礁建设的培训班;每月编印《人工鱼礁议案通讯》。建立人工鱼礁信息网络平台,发布议案办理信息。要了解考察境内外的最新动态,积极开展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建设人工鱼礁的水平。 
  各有关市县要相应举办人工鱼礁建设的培训班,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向社会有关企业团体、渔民等宣传建设人工鱼礁的意义、情况、效果等。 
  三、主要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由分管的副省长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各有关市、县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会办单位要通力协作,保证议案顺利实施。 
  (二)财务管理 
  1.资金申报与下达。已列入省级安排计划的市县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各县年度计划安排,应于上一年度10月底前报送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审核汇总后于当年12月前(2002年度的安排计划除外)一式两份报送省海洋渔业局和省财政厅审核。省级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省海洋渔业局编制,经省财政厅审核盾,追加预算到有关市县财政局。为做好宏观调控,在省财政预算内资金中每年安排190万元,主要用于礁体建造、基地建设、鱼苗投放等的调剂。 
  2.资金核算与管理。一是纳入省投资计划的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即专人负责,专帐核算。二是项目资金的核拨,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填报拨款申请书,报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拨款。三是分级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属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开支,分别按负责财务核算单位所在地政府的规定采购,专户集中支付。四是任何部门和单位必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把好核算关,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关要求核拨资金。 
  3.项目验收和资产管理。人工鱼礁工程(分为礁体验收和礁区验收)、种苗增殖放流基地、监测船、人工鱼礁研究室、课题研究、执法管理快艇等建设内容,由省海洋渔业局分别组织质量检验、设计、建设、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按《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和《人工鱼礁招投标及监理验收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项目形成的资产技投资比例分别属省、市、县和其他投资单位共同所有,纳入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管理。 
  4.财务监督和审计。省财政厅、海洋渔业局组织对项目的财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实施对项目的内部审计。省审计厅组织对项目审计监督,除参与联合检查时组织对财务的审计外,可根据需要组织专题审计或重点跟踪审计。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并停止下达计划。对不按要求落实地方投入资金的市、县,省将暂缓安排下一年度的计划或对项目作适当调整。 
  (三)项目管理 
  省海洋渔业局在2002年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并会同省计委制定《人工鱼礁招投标及监理验收办法》,规范设计、制造、运输、投放、验收、检测、招投标、监理、调整等环节的工作,指导全省人工鱼礁建设。各市县要严格执行。 
  各有关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按国家基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项目实施前,各地必须明确承办单位和具体负责人,将实施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报送省海洋渔业局审核后实施。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做出相应调整:(1)投放鱼礁时,效果不佳,需要更换地点的,应终止在原地点投放,调整地点。(2)挪用、乱用资金,虚报造价或工程量的,应暂停项目并令其整改,整改措施不力的终止项目。(3)管理不力,出现严重“炸、电、毒”情况者,应予更换地点。(4)工程优良、礁区效果明显,地方财政愿意扩大投入的,省将加大资金投入。 
  (四)项目的检查与监督 
  省、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计划、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将各个环节的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做到分工明确,责权统一。并经常检查核实工程进度,对实施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省政府原则上每年组织主协办单位,并邀请省人大有关领导参加,进行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五)开拓创新 
  要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发挥水产技术推广网络,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网络,特别是人工鱼礁研究室的技术支撑作用,建设国内一流水平的人工鱼礁。省政府将在2005年对人工鱼礁建设做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并对后6年的《广东省人工鱼礁建设计划任务表》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安排。 
  要积极探索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的路子。要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引导境内外财团、企业投资,鼓励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建造开放型人工鱼礁。省海洋渔业局会同省外经贸厅等部门于2003年底前制定《广东省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与管理规定》,报省政府颁布。 
  要争取多方的资金支持。省海洋渔业局已争取到农业部对建造监测船0.1亿元的资金支持。对种苗增殖放流基地、自然保护区、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网络、执法装备等方面的建设,要继续争取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支持。 
  本办法由省海洋渔业局负责实施。 
  附件: 
  1.2002年一2011年人工鱼礁建设资金安排表(附表略) 
  2.广东省人工鱼礁建设计划任务表(附表略) 
 
 
省海洋渔业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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