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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包干项目由建设银行统一调剂资金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10-30 生效日期: 1984-10-30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遵照赵总理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指示精神,现对基本建设投资包干项目由建设银行统一调剂资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为了保证基本建设投资包干项目的资金供应,支持按期或提前完成建设任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今后凡是实行投资包干的国家预算内建设项目,国家根据各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投资包干协议规定的总投资, 按五年计划分年投资数(五年计划未编制前,按年度计划投资)拨给建设银行统一调剂使用。建设银行根据包干项目的工程进度,并考虑配套工程的情况和物资的可能,在不超过包干总投资和五年计划投资总额的前提下掌握付款,不受年度计划投资额的限制。 
  二、 实行投资包干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与其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包干合同(或协议),订明建设总投资、建设期限、五年计划投资额和分年投资数,并由主管部门将合同(或协议)副本抄送同级计委和建设银行。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包干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总投资和分年投资计划列足投资。财政部门根据五年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建设单位投资隶属关系,将资金分年拨给同级建设银行,在投资包干单位之间进行调剂。主管部门不准抽调包干单位的资金,不得将包干单位资金调到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将预算内资金调剂给预算外项目。 
  三、 建设银行根据年度基建计划所列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额,核定包干单位的年度基建贷款指标。包干单位由于建设进度加快年度投资不足时,应当首先报请其主管部门在国家分配的一般项目年度投资范围内调剂余缺,主管部门无法调剂解决的,可以向建设银行申请临时周转贷款,提前使用以后年度的投资。建设银行在审查建设物资确有保证,有关配套项目能够同步建设,提前建成后可以发挥综合经济效益的,可以在包干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总投资范围内和五年计划投资总额内给予贷款,不受年度投资计划的限制,以支持加快建设进度。但属自行扩大建设规模或由于损失浪费等原因突破包干总投资的,或者不按包干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分年投资计划列足投资的,不能给予贷款。 
  临时周转贷款由借款单位负责在下年度投资中归还,并按照拨款改贷款的利息支付办法计收利息。 
  投资包干单位没有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当年应完未完投资及相应的贷款指标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结转的工作量应由主管部门报计划部门审核,经国家计委批准,纳入下年度基建投资规模。 
  四、 如果包干单位建设进度普遍加快,实际完成投资超过年度计划的部分,由建设银行负责汇总提出数字,报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由国家计委报告国务院,追列年度基建投资规模和建设银行信贷计划。统计部门按照追列的计划进行统计考核。 
  五、 建设银行调剂资金要分清财政投资级别。中央财政投资的包干项目,由总行负责凋剂;地方财政投资的包干项目,由同级建设银行负责调剂;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投资的包干项目,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别由总、分行负责凋剂。 
  六、 建设银行基建贷款 (即利用建设银行存款发放的基建贷款) 安排的投资包干项目,资金调剂问题,可比照本通知有关精神办理。 
  七、 各级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银行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投资包干项目的计划安排和资金调剂工作。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在安排计划时要听取建设银行的意见;建设银行在调剂资金、决定发放临时周转贷款时,要主动听取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建设银行要认真地、及时地掌握各投资包干单位的建设进度,预测资金需求情况,搞好资金调拔,切实保证建设资金供应。 
  八、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实行 。 一九八四年哪些投资包干项目已签订合同 ( 或协议),由建设银行统一调剂资金,请各主管部门与同级建设银行共同研究确定。大中型项目请抄告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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