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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1 生效日期: 2002-12-11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2]5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进一步理顺体制,明确职责和执法主体,监督引导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格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法规的指导与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的检测和验收质量,并加大对建筑材料特别是建筑用钢材和水泥等重要建筑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有关部门要杜绝规避监管的现象,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其资格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统一监督和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力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设的应尽快合并。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明确工作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保证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要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日常巡查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督促整改。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除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拆迁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各市、州政府可据此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各地应纳入监管的项目必须依法依规纳入监管。尤其是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和城市规划区内私人投资规模建房必须依法纳入建设行政监管范围。严格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施工报建、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层数在两层以上规模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不得进行规划放线,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对未纳入监管范围且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各级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进行清查,并责令业主委托有关机构对工程结构进行安全鉴定,确保使用安全。 
  对已纳入监管的在建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重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与实施,农民工(临时工)的使用与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土石方开挖,围墙和挡土墙的支护,脚手架搭设及塔吊、提升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施工用电安全等方面。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立与实施城市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层数在两层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拆除工程由拆迁人(或产权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及安全受监手续,并提交《拆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备案。拆除工程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拆除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拆迁人(或产权人)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和安全受监手续后才能开工。对部分拆除的工程,拆迁人(或产权人)必须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拟不予拆除的部分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并根据安全鉴定报告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办理拆除施工许可手续时应一并提交鉴定报告和技术方案审查备案。 
  对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机构等企业在工程承包活动中搞转包或违法分包、卖资质搞挂靠、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偷工减料等行为,并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要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档案并予以公示,限制或取消其竞争资格,影响其资质年检。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75号、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切实抓好事故的调查结案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据国家规定程序限期提交结案报告。 
  三、努力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络系统。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加强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培训教育,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进一步调动各方主体抓质量安全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监察部门要积极支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和按规程办事,对不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该查处的要坚决查处,该整改的要彻底整改,该拆除的要及时拆除。对不认真履行行政职责,监管不力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建设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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