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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经委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区城镇集体工业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08 生效日期: 1991-01-0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体改委、经委《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区城镇集体工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区城镇集体工业的报告 
 
  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区的基本经济形式之一,发展集体经济是党和国家一项长远的重要政策,并载入了我国宪法,发展集体经济又是广西区情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广西是少数民族自治区,生产力水平低,不可能拿出很多资金办全民所有制的大企业,比较适宜发展资金自筹,盈亏自负,投资小,见效快,劳动力容量大的集体企业,这对于繁荣地方经济,增加财税收入、缓解就业茅盾,保障社会安定,顺利完成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任务,都有着重要意义。 
  1984年以来,我区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开发搞活的方针,对集体工业的方针政策作了重大的调整,颁布了以“十二条”为核心的一系列扶持集体工业的政策,使域镇集体工业在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满足和方便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生活需要等方面都发挥了重大作用。1988年,全区城镇集体工业产值占全区工业产值的17.2 %,出口创汇占全区创汇总额的11%。改革开放以来,全区共安置132万多人就业,其中到集体企业就业的53万多人,占40.2%。但与全国相比,我区城乡集体工业经济发展是缓慢的。而且,当前全区城镇集体工业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全面下降。更重要的是,还有一些深层次的、迫在眉睫的问题急需解决:一是自治区给予集体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陆续有所调整或即将到期;二是近年来我区有20多个县(市)对二轻集体企业实行“核定基数、照章纳税、超交奖励、不足自补”的经济效益目标责任制,效果较好,有待完善、规范和推广;三是对占集体工业企业2/3以上困难大的“小、穷、亏”企业缺乏具体调整和扶持政策,目前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多,职工大批外流自谋出路;四是集体企业职工老化、素质低,退休职工比重大,企业不堪重负;五是管理机构不健全,行政编制不足,经费入不敷出,管理人员有后顾之优。 
  根据上述情况,我区应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对集体工业经济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在处理城镇集体工业企业问题时,应同国营单位一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经济上平等相待、政策上积极扶持。各地要把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发展与改革,列入当地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给予积极指导,在原材料、资金信贷、仓储运输、价格、税收、劳动、保险、科技、人才等诸方面予以支持,以保证我区城镇集体工业的稳定和发展。现报告如下: 
  第一,坚持和完善现行发展城镇集体工业的有关政策。 
  自治区人民政府“十二条”关于“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的指导思想和有关政策措施,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对一些条款作如下调整: 
  “十二条”关于原有集体工业企业,利润超基数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规定,1990年期满后,以1988、1989、1990年3年平均数为基数,再延长执行至1995年。对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和鼓励发展,有利于地方资源或民族产品开发的新办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得给予减免税的项目(企业)外,从投产之日起,给予免征所得税1至3年,从事劳务的相应免征营业税3年;对区内或区外到贫困县新办或合办集体工业企业,从其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用所获收入再投入新增利润部分,允许继续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上述所有减免的税收主要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按照集体企业自行积累、自主支配的原则,普遍恢复和实行职工入股集资制度。职工入股,股金为企业自有资金的一部分,对企业盈亏负责,可以享受股金分红,但当年分红不得超过股金额的15%,超过部分转为个人股金增值;职工集资可按银行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付息,列入成本。职工所得的股息和利息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企业若发生亏损,须用股金弥补,但当年弥补额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下年盈利的税后留利,先填还股金亏损部分,后分配。职工入股股金可以内部转让、馈赠、继承,职工离开企业时,企业退回其入股股金。 
  “十二条”的其他有关政策条文,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文修订或取消者,一律 
  第二,继续完善包刮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内的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在保证税收和财政包干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各市、县财政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实行“确定基数,照章纳税,超收返还,不足自补,一定几年”的目标效益责任制,由联社或企业直接与市县财政部门签订3至5年的责任合同。年底超基数全额或按比例返还。返还部分,其中15%由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系统内调剂使用,85%留企业。完不成基数的企业,要在责任期内分年抵补。 
  对多数亏损企业可采取扭亏为盈目标管理,实行一年一定的目标减亏包干责任制或由税务、主管部门与企业共同制度扭亏为盈目标,在期限盈利部分可先弥补亏损,其余部分留给企业按规定分配。 
  企业留成部分应在公积金、公益金、奖金等方面统筹兼顾,并保证公积金所占比例不低于70%。 
  企业可以依法采用适合本企业实际的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凡产成品中工资含量不增加,实现利税增长幅度高于工资收入增长幅度的,允许职工工资收入(包刮计件超额工资)按实列支,计入生产成本。 
  经营者的收入可比照国营企业的办法执行。经营者获政府一次性奖励,均不纳奖金税,但经营者收入应予公开。 
  第三,建立和充实各级城镇集体工业互助合作基金。 
  各级城镇集体工业的互助合作基金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由主管部门征收;要分行业合理确定缴纳比例;建立专项管理和监督制度,有尝使用,逐步充实,管好用好。企业主管部门(含联社)对企业的投资或借款,收取年率4-6%的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其中属于收取流动资金占用费的可在税前列支;收取固定资金占用费的,企业从专用基金中支付。每年各级联社管理费收入的结余(包括结余不纳所得税部分)应转入互助合作基金。 
  互助合作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行业与重点企业进行产品开发的技术改造,对困难企业的扶持及临时救济,以及培训企业干部和职工,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等。 
  第四,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优化企业组织结构。 
  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和我区的实际情况,重点扶持和发展利用本地资源、市场在农村、向农村提供农业生产和农民特别是少数民族生产必需品的企业;生产重要原材料、出口创汇产品、人民生产必需品的企业;能耗低、污染少、效益好的企业。对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长线产品,按照“多并转、少关停”的原则进行调整,积极引导和帮助这些企业转产或并厂;各地物资部门要稳定供需关系,提高物资的有效供给,为这些企业创造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在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利于社会安定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系统内优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稳步推进企业的联合与兼并。企业参加联合或兼并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按税收管理体制申报批准,可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服务行业的同时免征营业税)。同时,允许联合或兼并方企业列计划分期分批清偿被联合或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经开户银行核准可适当延期还款,不加息、不计复息,并维持优势企业原有资信等级。 
  对专门生产日用小商品和民族特需用品的企业,在联合或兼并后,一般不要转产。 
  第五,采取特殊优惠政策,扶持特别困难的“小、穷、亏”企业。 
  对那些产品适销对路或同群众日常生活关系重大,有利出口创汇等方面的特困“小、穷、亏”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各级政府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扶持。 
  对1990年130户退休人员超过在职人数的特困企业(企业名单附后),给予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3年的照顾。 
  对那些主动调整产品结构,主动转产试产适销对路产品的困难企业,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允许在转产初期适当减免所得税照顾。对上年度生产经营发生的亏损,允许下年用盈利抵补上年的亏损后才纳税,一年补不了的,可顺延3年内分批补足。 
  对资产负债率达60%以上的特困企业,经金融部门核准,可给予延期还贷,不上浮利息的照顾。 
  第六,建立全劳动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职工“老有所养”的问题。 
  凡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不分盈亏与否,都应建立退休养老金制度,有条件的行业和地区还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的规定,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集体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目前可从实际出发,采取企业自筹、系统统筹、社会劳动保险三种办法解决。采取哪种办法,由当地主管部门决定。实行社会劳保的企业,按主办部门规定执行;企业自筹或系统统筹的,应本着“生活和生产兼顾”的原则,保障退休职工的最低生活费,有条件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参照国营企业职工退休条例办理,并创造条件逐步向社会保险过度。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劳保费用,包括退休工人退休金、6个月以上病假工资、退职金、丧葬费和抚恤费等,可在企业外列支。 
  第七,稳定城镇集体工业的管理体制和干部职工队伍 
  城镇集体工业的管理机构、体制要相对稳定,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坚持谁办谁管的原则,不得随意划走和平调,以利于调动主管部门及各方面的积极性来发展城镇集体工业。 
  进一步妥善解决集体企业干部、工人的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在城镇集体工业工作的国家干部,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干部的标准或乘包合同执行,分配到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大、中专、技工、“五大”毕业生,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在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凡科技水平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同样评授技术职称,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与国营企业干部享受同等待遇,有关部门应逐年解决其转干问题,以稳定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干部队伍。从国营工业企业调进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工人,其国营工人身份不变,工资和福利待遇与本企业职工待遇一样。 
  第八,本通知由自治区体改委、经委负责解释。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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