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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30 生效日期: 2002-04-30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2]32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以及《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 
 
  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是省政府行政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经过多年努力,省政府机关的办公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长期以来由于办公用房由各部门、各单位分散规划建设和管理,造成了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差别较大、房产余块难以调剂、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较高等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机构改革的要求,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的精神,必须抓紧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行管局)负责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及其相应土地的权属统一管理,统一向房地产部门申办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范围包括: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省政府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没收、接收、接管、划拨、投资等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对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权属登记,经省行管局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可作特殊情况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省行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登记手续。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档案,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包括联合开发等)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未经省行管局同意,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二、严格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 
  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要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的要求,从严控制。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由省行管局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扩建、翻建、改建的,应严格按照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字[2000]235号)执行,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省行管局根据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及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不能建设。在整体规划的指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办公区的建设规划。拟定规划时要注重改善基础设施、美化环境和长远发展。 
  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凡需建机关办公用房应先向省行管局申报,由省行管局统一报省计委审批,统一安排建设,依法公开招投标。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协助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概算编报、施工监督等工作。 
  三、建立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制度 
  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由省行管局根据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统一调配。凡需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的单位,需向省行管局申报。 
  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超过核定面积的部分),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调整办公用房面积;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省行管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对办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年限、破损程度和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屋,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机关办公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强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 
  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维修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省行管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修缮、设备设施改造的标准、时限和要求,确定日常维修养护的经费标准以及维修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办法;负责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房的实际状况,制订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及专项性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批后,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报经费预算,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改进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 
  省行管局根据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推进办公用房使用部门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分离,推进机关物业管理单位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结算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标准,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快物业管理单位的内部改革,降低物业管理的成本和费用,切实转变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推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更好地满足机关办公的需要。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 
  六、开展办公用房的普查和清理工作 
  省行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普查,重点查清办公用房及土地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质量情况,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 
  对办公用房及土地的使用状况、资产状况定期进行评估,为制定办公用房的调整方案和维修计划提供依据。 
  省行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结合机构改革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应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经费来源,与管理部门签订使用或租赁协议,区别不同情况确定租金标准。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应进行清退;清退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使用,但应按市场价缴纳租金。各部门、各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要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预算管理。 
  七、做好驻外机构和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合肥以外和省外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相应土地,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行管局委托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普查,建立档案,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和档案报省行管局备案。 
  八、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完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机关建设的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省行管局将在本意见及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办法,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公用房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切实提高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是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机关有效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是指: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省政府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没收、接收、接管、划拨、投资等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二)办公用房权属实行统一管理。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行管局)统一向房地产部门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省行管局名下。 
  2、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省行管局名下。 
  3、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省行管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省行管局根据上述资料,向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省行管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予办理。 
  (三)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省行管局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省行管局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在省政府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的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另行规定。 
  (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严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帐,定期复核办公用房权属及质量,了解使用状况。 
  (六)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须经省政府批准,省行管局具体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包括联合开发等)。属于房屋报废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属于资产转移交易的,应进行评估。 
  (七)各部门、各单位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要报经省行管局批准。 
  二、调配和使用 
  (八)办公用房由省行管局在省政府机关范围内统一调配。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要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 
  (九)省行管局根据国家计委规定的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重新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允许有正负5%面积误差)。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使用的服务用房和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另行核定。 
  (十)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办公用房,要履行申报登记手续,并与省行管局签订使用协议。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可自主安排经批准使用的办公用房,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可根据办公用房情况提出增加、改善或修缮办公用房的申请;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原则上应由省行管局收回并统一调配,暂时有困难不能收回的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经省行管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省行管局收回。 
  三、基本建设管理 
  (十四)省行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根据资金和其他有关条件,分步安排,有序实施。 
  (十五)省行管局根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基建项目数据库和年度基建投资规模,与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协商后,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并接受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的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十六)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需求,向省行管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省行管局依据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组织评估论证,经审核同意后报省计委审批。 
  (十七)省行管局根据省计委审批的基建经费计划,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办公用房基本建设,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 
  (十八)大型建设项目设立项目领导小组,由使用单位和省行管局组成,负责项目方案的审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联合执行小组,由使用单位、省行管局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十九)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四、维修管理 
  (二十)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由省行管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二十一)省行管局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二)每年8月1日前,各部门、各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申请,报送省行管局。省行管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维修项目数据库资料,经鉴定评审,确定维修项目,统一编制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经费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二十三)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维修经费标准、时限要求等规定,制定工作计划,向省财政厅申请经费,组织实施。省行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十四)办公用房的维修,要严格按照《安徽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监理单位,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工程竣工后,省行管局会同使用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联合验收。 
  五、物业管理 
  (二十五)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暂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待条件成熟后由省行管局统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维修、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会议等公共性服务,代收代缴等公众代办服务和机关所要求的特约服务。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二十六)省行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部门和单位,要共同组成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二十七)由机关服务中心承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结算制度,推进机关服务中心的改革,降低管理成本。机关服务中心应在3年内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提高管理水平。 
  六、经费预算管理 
  (二十八)省行管局负责统一编制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基本建设、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列入省行管局部门预算;负责组织上述预算的执行,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十九)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面积,编制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列入各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执行。省行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七、普查与清理 
  (三十)办公用房普查采取各部门、各单位自查,省行管局重点抽查并组织专业测绘方式进行。2002年底前完成。 
  1、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专门人员查清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质量情况,填表造册,报送省行管局。省行管局对资料进行核实和重点抽查。 
  2、省行管局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测绘队伍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实际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地籍图和使用单位占用图,做到图、表、卡、证与房地产现状相符,登记造册,建立办公用房初始档案和数据库,为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奠定基础。 
  (三十一)在普查基础上,分类处理企事业单位占用的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 
  1、机构改革中,成建制由行政单位转为企业的,对其所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经确认后合理调整、置换、划转。 
  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继续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省行管局负责重新核定面积,签订使用协议。其他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区别不同情况缴纳租金。 
  3、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进行清退。清退有困难并经省行管局批准继续使用的,按市场价缴纳租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和日常维修。 
  (三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对驻合肥以外和省外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也要认真普查,建立档案。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和档案报省行管局备案,具体办法由省行管局另行制定。 
  八、附则 
  (三十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十四)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及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的机关办公用房,暂维持现行管理办法。 
  (三十五)本细则由省行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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