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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所属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23 生效日期: 1997-09-23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公管[1997]52号
部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现将《建设部所属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办及时联系。 
  附件:建设部所属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建设部所属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部所属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确保部属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工作积极、有序地进行,根据建设部制订的《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和《关于建设部所属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建工便字[1997]101号)制订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部所属建筑业企业是指经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受理审核、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   建设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负责部属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一级资质的审核、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审批、注册、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企业项目经理培训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设立建设部所属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部属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资质考核委员会由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和有关司局的代表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五条   部属建筑业企业负责本企业项目经理的申报工作。中建总公司系统企业由中建总公司负责初审和申报。 

    第六条   项目经理培训必须在建设部确认的培训点,按照《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大纲》和教材进行,考试合格后,由培训点颁发《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   项目经理的职责、资质等级、申请条件和管理等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7]1号)规定的有关内容和标准进行。 

    关联法规    

    第八条   项目经理资质申请、认证程序: 
  1.申请人填写《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所在企业对申请人的施工能力作出综合评价,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确定劳动关系的文件复印件,报送建设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部属企业对其下属企业的申请应先进行初审,再统一上报建设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 
  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考察、审核,并将核准意见递交审批机关。 
  4.建设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根据考核委员会的核准意见,批准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并颁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5.凡经审查,批准定级、升级、降级、变更、吊销资质的一级项目经理名单由建设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报建设部建筑业司发布公告,二级及二级以下项目经理名单由建设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发布公告。 

    第九条   参加建设部和新加坡建筑业发展局联合举办的“发展中国建筑业研讨班”培训,并获得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颁发的结业证书的学员,可不再经过国内培训和考核,直接颁发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条   对曾经担任过项目经理,因工作需要调离或提升职务,但仍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可按本办法进行资质认证(资质申请条件以申请前五年内的工程项目为准)。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申请表》中“代表工程主要经济指标情况”的填写要求如下: 
  1.工程名称:申报人具体全面负责的某一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项工程的名称(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经理)。 
  2.工程规模:申报人具体负责的某一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项工程的规模。 
  3.经济效益:该栏中填写的内容,要有企业的经营管理部门盖章同意。 
  4.工程质量:该栏中要写明由何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并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盖章。 
  5.施工工期:该栏中要写明开工和竣工的具体时间(年、月、日)。 
  6.安全一栏中填写的内容,要有企业安全部门盖章同意。 

    第十二条   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在每个季度的后二十天,统一办理项目经理资质的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一般在当年的11--12月进行。 

    第十四条   已取得资质的项目经理在参加复查时,需填写《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一式四份。其中,项目承包的履约情况、质量和安全情况现场文明施工情况的栏目中,要分别由企业负责经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部门盖章。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建设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部属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已由建设部建筑业司审批的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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