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建筑[2002]362号
各有关建设开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经销企业;各区及县级市市政和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墙体质量,进一步深化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建筑业管理处和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反映,电话:83124934、81095283。
附件: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墙材)的应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涉及墙体材料使用的设计、开发、建设、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委托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墙材,是指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省、市技术政策要求,以非耕作土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砖类、砌块类及墙板类墙体材料。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以及产品质量标准的墙体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定选用新墙材,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墙材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选用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新墙材,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砌体工程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省、市有关技术规程、规定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的墙体砌筑和抹灰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工种的培训上岗证,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 进入建设工程的每批新墙材产品必须提供一年内有效的质量抽检报告和符合国家、地方要求的产品合格证,产品龄期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新墙材进入工地使用时,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穗建材[2001]200号文要求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墙体抹灰前,应通知市墙革节能办对是否按规定使用新墙材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或其它被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第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新墙材技术法规、标准、设计文件对墙体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工程选用的墙体材料符合以上各项要求的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墙体工程组织验收。
该工程的质监机构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墙体工程的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内,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会同工程的质监机构共同对建筑工程中新墙材墙体出现的裂、漏、空鼓等质量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由相应责任单位负责补救处理。情况严重的必须向该工程的质监机构和市墙革节能办报告,并抄报市建委。
第十二条 墙体工程验收记录和市墙革节能办出具的新墙材检查核实记录、以及新墙材产品的进场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的质量保证资料。资料不全的,不得进行分部、分项及单位工程的验收。
第十三条 市建委委托市墙革节能办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墙材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检,责令停止使用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新墙材。
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将该不合格新墙材的有关资料及其供货单位报送该工程的质监机构和市墙革节能办。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市墙革节能办和各有关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