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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旅游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对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给予优惠照顾的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2-14 生效日期: 1981-02-14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现将外国专家局、旅游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对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给予优惠照顾的请示》转发给你们,望依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对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给予优惠照顾的请示
  随着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涉外价格和服务性收费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以后,外国文教专家在外出旅行参观时,各地接待部门均要求按旅游价格收费。鉴于外国文教专家是应聘为我四化建设服务的,我们支付给他们的工资也不高,应区别于外国旅游者或其他外国人。为此,国务院于1980年7月18日以国发(1980)180号文件批转了外专局、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对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给予优惠照顾的请示报告》,具体优惠办法是:一、对常住外国文教专家膳费计价原则,规定为按原材料成本加15%毛利计价;住宿费按现行外宾房价减收20%。二、外国文教专家外出旅游过往各地时的膳、宿费标准,规定为餐费每人每天9元;房费(二人合住一间带浴室)每人每天9元(如单人住一间应加价)。三、购飞机票给予七折优待;火车票价不按外国公民提高75%。四、游览公园、参观、观剧票价均实行国内群众票价。并规定凭外国专家的“工作证”或“免收外汇券优待证”享受上述优惠照顾。
  半年来,对上述国务院文件有一部分省、市已认真贯彻执行,但也有的省、市贯彻落实不够。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国发(1980)180号文件精神,我们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建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国发(1980)180号文件,认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制订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发至有关基层单位,并指定专门机构定期督促检查。

  二、国发(1980)180号文件规定:“接待外国文教专家的宾馆、饭店,如实行上述收费标准影响收入较大,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按其实际接待情况,在利润指标或经营成果上给予照顾和承认,不要影响职工的福利和奖金”。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按上述处理原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切实给予落实解决。

  三、对外国文教专家在华自费旅行委托旅行社代办的手续费和服务费同样按国务院国发(1980)180号文件精神给予50%的优惠照顾。对不愿办单项委托,如翻译、汽车等项听其自便,不得强加于人。

  四、民航总局和铁道部对外国文教专家购买飞机票和火车票的优惠照顾(飞机票按七折优待;火车票价不提高75%),各地旅行社(包括代售处)对文教专家前来购买飞机票、火车票时同样应予执行。

  五、外国文教专家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专家人数较多
  的聘请单位,可在专家休假期间,统一组织他们自费旅行,并派适当人员陪同服务。如专家外出地点过于分散,不便统一组织或专家愿意委托旅行社旅行,请各聘请单位事先向专家介绍国发(1980)180号文件各项优惠规定,并让专家带上工作证。各地旅行社及饭店、宾馆应凭证按上述文件执行。

  六、建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所属的旅行社以及饭店、宾馆的工作人员,注意加强教育,改进服务态度。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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