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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8 生效日期: 2002-03-0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2]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8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认真执行行业规划和标准,严格市场准入。省经贸委、省建设厅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2号)的要求,科学制定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加油站的布局,完善有关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规范。在征求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中油销售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大集团江苏公司)意见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30日前明确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和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全面完成规划的审定工作,保证新建加油站合理布局。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必须于2003年12月31日前搬迁或关闭。各地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和苏政办发[2001]15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并加强监管。两大集团江苏公司也必须依据以上规定对纳入本系统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进行规范,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严格查处违规经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各地要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要求,抓紧完成新建加油站的自查工作。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依据相关法规一律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凡未经省经贸委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属两大集团江苏公司建设以及经其收购、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可补办有关手续,由省经贸委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余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加油站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三)加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加油站整治的有关工作。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查处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严厉打击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违法行为。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省质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省国税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额(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会同省质监局、省经贸委抓紧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并检查运行完好状况。 
  (四)管住源头,防止成品油违规违法流入市场。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炼油厂生产和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炼油厂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停止原油供应。加强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成品油直供用户的管理,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批发企业和直供用户所属经营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省质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打击土炼油违法活动。省经贸委要加强对炼油厂成品油及非标油出厂的监督管理。南京海关、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要进一步打击成品油走私活动。 
  二、改进和加强管理,推进流通方式创新 
  发展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推进流通方式创新。整治规范与发展创新并重,引导企业转变传统经营方式,积极推进成品油流通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省经贸委要根据国家关于加油站特许经营的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引导社会加油站逐步纳入两大集团江苏公司的连锁经营体系。两大集团江苏公司要对社会加油站逐步实行集中配送。 
  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分类管理。两大集团江苏公司要加快销售成品油信息网络建设。省经贸委要会同南京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两大集团江苏公司以及在苏炼油企业做好成品油生产、进出口、流通、税收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工作,堵塞管理漏洞。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加强加油站的管理,建立健全加油站经营状况的档案,根据加油站经营管理情况分成不同等级,加强指导,分类管理。改进对加油站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一)加油站的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进行。省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大力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二)加油站的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小炼油厂清理整顿工作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86号)和苏政办发[2001]]152号文件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对典型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 
  (三)两大集团江苏公司及所属企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范经营,加强自律,有序竞争,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加油站整治工作。 
  (四)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市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于2002年9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汇总后报省政府。 
 
 
200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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