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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7-29 生效日期: 1991-07-29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设部建教字第524号
  现将《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 
 
 
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根据《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一九九一年起,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分批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现对贯彻《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领导干部的持证上岗 
  1.大中型(含建筑企业一、二级)企业的领导干部--经理(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预备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小型(含建筑企业三级以下)企业的领导干部经理(厂长)、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预备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应按建设部统一制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并颁发由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岗位职务培训证书,作为上岗任职的资格证明。一九九五年起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二、关于专业管理岗位的持证上岗 
  (一)“八五”期间部分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的执行时间 
  1.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员、预算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材料员一九九一年实行持中级岗位合格证书上岗(以下简称持证上岗);机械管理员、计划员、统计员、财会员、劳资员、定额员一九九三年实行持证上岗。 
  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员、预算员、质量安全员一九九一年实行持初级岗位合格证书上岗。这些企业的施工员、预算员一九九三年持中级岗位合格证书上岗;质量安全员、材料员、财会员一九九五年持中级岗位合格证书上岗。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一九九五年实行持证上岗。 
  2.房地产行业的修建施工员、房屋管理员、房产资料员、房管所(站)长、房地产评估员、修建工程队长等六个岗位,从一九九一年起至一九九三年止每年两个岗位持证上岗。每年持证岗位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 
  3.市政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机械化施工企业的施工员、预算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计划员、劳资员、定额员一九九四年实行持证上岗。财会员、统计员按财政部、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知识另行补课,但已经建设部组织培训并持有岗位合格证书的会计、统计人员均视同有证上岗。 
  4.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员、工程检测站工程检测员一九九一年实行持证上岗。 
  5.审计部门的审计员一九九五年实行持证上岗。 
  6.城市园林绿化单位的园林绿化队长、动物园主任、公园主任一九九四年实行持证上岗。 
  7.公共交通企业车队长、调度员、安全员一九九四年实行持证上岗。 
  8.村镇建设助理员一九九五年实行持证上岗。 
  9.其他需要持证的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时间将根据情况另行颁布。 
  (二)关于岗位资格考试、考核内容 
  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有关理论知识,行业、岗位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等。 
  岗位实务知识:岗位职责;国家、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管理条例;地方、企业有关规定;有关管理知识。 
  专业知识: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术知识、专业管理知识。 
  能力、业绩:理解判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业务实施能力、语言文字能力;业绩指以本人为主或独立完成的较大项目、课题。 
  上述各项内容的考试、考核,除专业知识考试按建设部有关文件和主管岗位资格考试的业务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外,其他内容的考试、考核均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岗位培训考核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岗位资格的认定 
  1.自发布实行岗位培训制度时起,关键岗位在岗人员年龄超过四十五岁的,连续从事本岗位工作七年以上,或已取得本岗位系列中级以上职称后,连续从事本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2.自发布实行岗位培训制度时起,关键岗位在岗人员、新进岗人员,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未经过对应岗位规范要求的系统专业知识学习的,均应进行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岗位实务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有两年本岗位实行经历,经考核认定,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3.专业对口或相近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取得对口专业高、中等专业证书的人员,职业道德、岗位实务知识培训合格,有两年本岗位实习经历,经考核认定,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4.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已领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可免于职业道德、岗位实务知识的培训。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经过职业道德和岗位实务知识的培训,专业知识考试合格,有两年本岗位实习经历,经考核认定,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6.凡在普通院校、成人院校或经省、市教育部门备案的培训中心,以及有关部委专业厅、局举办的培训班学习过与本岗位资格培训教学计划相同的课程(教学时数、深度相当),并经正式考试及格,有毕业、结业或单科结业证书,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机构审查认定,免修免考相关部分或全部专业知识。 
  (四)岗位合格证书的颁发与管理 
  1.凡规定持证上岗的专业管理岗位,一律持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岗位合格证书。换证工作于下次企业资质审查时进行。 
  2.行业岗位培训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关键岗位规范、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持证上岗范围、检查评比制度等由建设部统一制定。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岗位培训规章制度的实施办法、细则,持证人员的资格考试、考核,岗位培训质量评估和岗位合格证书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应建立与企事业管理紧密结合的有权威的考核机构。考核机构不得承担培训任务。 
  4.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关键岗位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工作,也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负责对本部门特殊专业的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时间和要求做出规定。 
  5.各类施工企业交叉承揽任务时,应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在岗位合格证书上盖有关部门岗位资格认证印章)。 
  办理施工(生产)许可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查验持证岗位合格证书,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 
  6.岗位合格证书的复检工作要认真实施。复检工作由考核机构组织进行。通过复检,掌握持证人员动态(新上岗、转岗、在岗),为有关方面制定政策提供数据。 
  对那些表现不好,职业道德败坏,影响企事业声誉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吊销其岗位合格证书。 
  对关键岗位人员属于继续教育对象的,三年内未接受继续教育,应吊销其岗位合格证书。三年内未全部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限半年内完成;半年后仍不完成的,也应吊销其岗位合格证书。 
  对工程建设(产品质量)重大事项的主要责任者、严重渎职者要及时记录在证书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吊销岗位合格证书、追究经济刑事责任。 
  未经复检的岗位合格证书,地方主管企业资质审查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 
  7.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及岗位合格证书的颁发与管理收费标准由各地主管部门确定。 
  三、其它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贯彻《规定》和《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2.工人岗位持证上岗的实施意见将另行颁布。 
  3.凡《规定》中已有而本文未提及的内容均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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