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建规[2002]196号
各市规划局(委、办、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件精神,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城乡规划联合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2]228号)文件,决定于2002年10月中下旬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和风景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2年10月底前上报城乡规划相关情况。为全面、准确上报我省城乡规划相关情况,现将要求上报内容(表至一表五)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参照上报内容要求,将本市城乡规划相关情况(地级市汇总所辖县级市、县情况,内容尽量详细,可加附页)于2002年10月3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联 系 人:亢志伟
电 话:024-23448658 024-23448617
传 真:024-23448655 024-23448601(厅办公室)
电子邮件:LNCSGH@163.com
附件:表至一表五(略)
辽宁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