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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已入户住宅推广使用管道燃气报警装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9 生效日期: 2001-12-19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政府,哈燃气华工总公司: 
  为有效防范管道燃气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按照省建设厅和市政府的要求,对全市使用管道燃气的已入户住宅,积极推行安装报警装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入下: 
  一、 使用管道燃气的已入户住宅,住户要从保护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角度出发,积极购置、安装燃气报警装置。 
  二、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组要把安全使用染器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安全防范内容,加强安全使用燃气知识宣传,积极组织居民安装燃气报警装置。 
  三、 燃气供应单位应大力宣传使用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并做好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 用户选购的燃气报警装置,产品须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标准、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证书。 
  五、 燃气报警装置的安装,不需拆动燃气管线的报警器,由用户按照产品说明书自行安装;需要拆动燃气管线的报警装置,必须由具有安装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安装。 
  六、 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燃气设施安全普查工作,对室内燃气表前后接头、灶具、胶管及燃气管开关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积极引导用户自愿安装报警系统,为拥护安装服务。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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