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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拟定的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30 生效日期: 2002-08-30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2]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计委拟定的《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市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程序稽察,重点是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 
  (一)由国家和市出资、融资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列入国家和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大中型项目; 
  (三)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 
  (四)由市财政提供担保的借用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五)国债资金项目; 
  (六)国家计委或市政府指定和委托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对市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监督制度。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计委派出,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市计委任免。稽察特派员由处级公务员担任,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处级以下公务员担任。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二至三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五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熟悉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六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和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五)协助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第八条   稽察工作方式主要为: 
  (一)稽察特派员可根据情况负责若干个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对每个建设项目每年必须进行两次以上现场稽察。并通过定期报表、简报等形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察。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二)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情况的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五)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六)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市计委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九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市计委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市计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市政府及市计委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市计委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计委向市政府报告。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或市计委提出专题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稽察办、市计委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计委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直接或会同市有关部门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区县、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及市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市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报市政府审定。 
  市计委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察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有关区县、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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