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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办公室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6 生效日期: 2001-07-16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油整办[2001]3号

 
  根据国家委、部、局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的有关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发批准证书”,“仓储批准证书”)是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的合法凭证,无此证书的经营行为属违规经营。 
  二、天津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管办”办公地点市商委)负责成品油仓储企业批准证书的审批和批发企业批准证书的初审工作。对批发企业审查合格后,按职能报送国家经贸委批准。 
  三、本规定所指的“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 
  四、成品油批发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全资或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3、油库建设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4、具有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接卸条件; 
  5、各项管理制度键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6、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7、经国家经贸委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 
  五、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油库建设符合市成品油仓储专项规划,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2、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安全、环保的要求; 
  3、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4、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5、经国家经贸委备案同意,依法登记注册。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的设立,“市整管办”负责初审,按职能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工商注册前,办理《成品汕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凡新建、改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必须报“市整管办”审查,经“市整管办”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同意,并按职能批复后,方可办理申请立项等手续。工商注册前,办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七、申办“批发批准证书”、“仓储批准证书”需报送下列材料: 
  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申请表、成品油仓储经营资质申请表, 
  2、“区县整管办”意见; 
  3、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初步意见; 
  4、其它所需材料。 
  八、凡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建立分支机构等均按新建批发、仓储企业办理手续。 
  九、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企业名称的仓储企业须到“市整管办”办理“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同意。批发企业变更到“市整管办”办理备案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实行年检制。每年9月至10月到“市整管办”办理年检手续。 
  十一、“市整管办”负责组织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全市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的仓储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严重的吊销“批准证书”并取消其经营资格。对违规的批发企业,由“市整管办”上报国家经贸委处罚。 
  十二、本规定由“市整管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天津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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