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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2 生效日期: 2003-06-12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3]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大力推进我市民族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一)民族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方面,在民族事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地位。我市作为一个多民族和民族工作大市,民族教育是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族教育,提高我市教育总体水平,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实施“科教兴渝”战略,促进民族地区繁荣和稳定,实现重庆新的振兴的客观需要。 
  (二)近年来,特别是重庆直辖以来,我市民族教育得到稳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步伐加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职业教育初具特色,寄宿制中小学的办学条件有较大改善,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区域性民族教育体系初步形成,少数民族受教育人口有较大幅度增长,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全市对口支援民族教育收效明显,教育援藏工作成效显著,呈现出各民族共谋教育事业发展的局面。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市民族教育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整体水平偏低,投入严重不足,基础比较薄弱,“两基”工作仍面临较大困难,校点布局及结构调整任务艰巨,民族地区学生入学难的情况比较突出,师资队伍量少质弱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和深化民族教育改革,进一步加快民族教育的发展。 
  (三)我市新时期的民族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坚持民族教育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坚持“两基”在民族教育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健康、持续发展,坚持宗教和国民教育相分离,坚持民族地区自力更生与教育对口支援相结合,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努力开创民族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四)按照我市第二次党代会确立的 “三步走”发展战略,明确目标和任务,加快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十五”期间,我市民族地区全面完成“两基”任务;在不断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水平基础上,20%的区县高质量、高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80%的区县3一6岁幼儿入园率达到70%以上(其余达到60%以上),60%的区县在校高中阶段学生万人比达到全市平均水平;高中阶段在校生显著增加;民族高等教育有一定发展;区域性民族教育中心基本形成;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的民族教育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到2020年,力争我市民族地区九年义务教育实现高质量、高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在较高水平上实现普及,成人教育取得显著成效;全市民族高等教育得到长足发展;少数民族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或接近全市平均水平;具有重庆特点、满足终身教育需求、适应新世纪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较为完善的民族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二、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五)切实落实各级政府负责、以区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努力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坚持政府办学为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形成多元化民族教育办学体制;积极开展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行具有民族教育特色的“教师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教师素质不断提高;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民族教育特色,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大力推进民族教育课程建设,积极开展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民族教育信息化进程,积极支持民族地区校园网络建设,以教育信息化推动民族教育教学手段的改革。 
  (六)在全面完成民族地区“两基”任务、巩固“两基”成果基础上,切实抓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民族地区条件成熟的区县要积极办好1一2所实施素质教育的市级示范初中、一批示范小学和一批市级示范幼儿园;加大民族地区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建设的力度,丰富民族教育办学模式。根据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进程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区县为单位进行规划,加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标准化建设,使高中阶段在校生有显著增加;扶持民族地区条件较好的区县办好1一2所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办好1所具有浓郁民族特色、体现民族风情的民族教育窗口学校。积极发展形式多样、层次丰富的民族成人教育,依托民族中小学、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教育资源,建立区县、乡、村三级实用型、开放型的民族成人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大力推进农科教结合,全面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积极探索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路子,在办好民族地区现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基础上,积极创办民族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或与高等院校联合设立函授站、教学点,加快对当地各类急需人才的培养;积极创造条件,依托普通高校设立民族学院,加强民族地区高级专门人才特别是教师的培养和培训。 
  三、加强领导,落实保障 
  (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族教育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措施。要将民族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民族教育工作作为干部考评的重要内容;教育、民族宗教、财政、计划、扶贫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民族教育事业不断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紧迫感和使命感,积极营造民族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增强“民以支教为荣”意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以实际行动积极投身于民族教育事业;要增强依法治教意识,依法保障民族教育健康发展;要针对民族教育的特殊性,积极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尤其要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在中小学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八)加强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努力建设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结构合理的民族教育师资队伍。要认真实施国家“民族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师资培训计划”和“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教师培训的力度,增加师资培训经费,确保培训工作需要;要加强民族地区县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强化中小学校长和管理干部的培训,加大对教师队伍法制教育、民族政策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力度,着力提高干部的教育管理水平和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要依托市内高校特别是师范院校,扩大培养规模和定向比例,为民族地区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师资,鼓励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和内地大学毕业生到民族地区任教;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和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稳定民族地区教师队伍;未经民族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其他地区学校和有关单位不得擅自接收民族地区在职教师;实行职称评定和优秀教师评选向民族地区适度倾斜的政策,加大对民族地区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力度;要制定并启动民族教育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加快对民族教育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九)坚持以区县财政投入为主、市级财政适当补充,财政专项投入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和转移支付力度。要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配套政策,努力争取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国家扶贫教育工程、西部职业教育工程、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及我市的教育信息化工程、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等项目向民族地区倾斜;国际组织教育贷款、海外和港澳台教育捐款,要重点用于民族地区;主城区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要划出一定比例支持民族地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统筹基本建设费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民族教育;市和区县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并逐步提高标准,重点用于改善民族教育的办学条件;市、区县财政要设立民族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帮助民族地区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同等条件下,在渝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优先享受国家资助;民族地区的地方本级财政教育经费要切实做到“三个增长”,少数民族散杂居相对集中的区县(自治县、市),要从实际出发,增强对民族教育的投入保障。 
  (十)进一步加大对口支援工作力度。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厅字〔2000〕13号)要求,积极争取东部地区学校加大对我市民族地区薄弱学校的对口支援力度;认真组织主城区100所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100所学校工程;建立对口支援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口支援工作的任期目标管理,使民族地区在资金、设备、师资和教学经验、教育管理等方面得到切实的帮助和支持;进一步加大招生政策倾斜力度,市属重点中学高中应招收一定数量的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鼓励市级重点中学、市级示范初中、市级示范小学通过对口支援形式,免费招收民族地区的适龄少年儿童就读;鼓励市级示范高中招生适当向民族地区倾斜;继续执行少数民族考生和民族地区定向考生的高考加分政策,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适当放宽报考市属高等院校的加分额度;利用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拨款,逐步加大在渝高校民族预科班的招生规模;要进一步办好重庆西藏中学,逐步将其建设成为市级重点中学和民族教育的窗口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援藏工作,进一步做好市级重点中学招收西藏学生插班就读工作。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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