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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3 生效日期: 2002-12-13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17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是全国民族八省区之一,民族工作历来是我省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为推动我省民族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各兼职委员单位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我省民族工作中的问题,努力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民族工作任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职责 
 
  民族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关乎全省大局。省民委实行委员制度,是做好我省民族工作,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织保障。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本部门职能,支持、参与全省民族工作,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建设事业中存在的问题,为民族地区的发展献计献策,排忧解难。委员要积极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各项活动,了解和掌握民族地区的情况,及时向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民族工作方面的问题,做好省民委委托的工作。 
  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是: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畜牧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交通厅、省人事厅、省外贸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统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扶贫开发办、省农行。各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省计委: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情况,多安排经济建设项目,促进民族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审定投资项目时,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有利于改善和治理民族地区生态与生存环境、有利于提高生产能力的项目,并争取增加投资规模;安排有关物资、资金和以工代赈项目时,对民族地区给予照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已确定的建设项目和资金,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多办实事。 
  省经贸委:编制和实施经济运行及工业生产年度调控方案,调度重要能源、原材料、生产资料及有关物资中,应向民族地区适度倾斜;帮助民族地区搞好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对新产品技术开发基金的安排、先进技术推广等方面给予照顾;要关心和强化对少数民族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积极协调并帮助解决少数民族企业在改革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商品流通政策、法规和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时,要多考虑民族地区的实际,强化对民族地区的支持。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培育和发展商品市场;及时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提供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供需预测信息,引导民贸企业参与交流与竞争,为民族地区商贸经济的发展多做贡献;对民贸企业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组织调研,提出相应对策。 
  省财政厅:编制财政预算时,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及困难,对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安排给予倾斜;制定财政税收政策时,对少数民族地方和民族贸易及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给予照顾;随时关心和了解并帮助解决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经常检查并协调有关部门,使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省畜牧厅:制定全省畜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安排畜牧专项资金时,应对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并采取特殊措施,促进民族地区草原建设及畜牧业健康发展;积极扶持民族地区畜牧业科技发展,多安排一些科技含量高,有利于草原生态平衡的项目;对民族地区重大草原与畜牧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以及畜牧业区域开发和草原生态保护予以大力支持。 
  省水利厅:研究制定水利发展战略、规划时,对民族地区给予倾斜政策,促进民族地区的水利建设;加强调查研究,重视民族地区水电资源开发和水利建设;有计划地帮助解决民族地区的人畜饮水及防病改水工作;要努力为培养民族地区的水利技术人才多做贡献。 
  省农业厅:制定全省农林、渔业发展总体规划时,对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并采取特殊措施,促进民族地区农林渔业的迅速发展;积极扶持民族地区的农业科技发展,关心和支持民族地区农业高科技项目,加速民族地区的科技兴农;大力培养民族地区的农业科技人才,加强对民族地区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制定扶持全省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时,对民族地区给予优惠照顾,促进少数民族乡镇企业快速发展;乡镇企业项目的组织、评估、论证及资金落实上,对民族地区予以倾斜;关心和支持对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管理人才的培养。积极为民族地区乡镇企业引进急需人才和技术,开发新产品。 
  省交通厅:编制全省交通行业规划,制定投资计划时,对民族地区予以倾斜;积极帮助民族地区改善交通条件;加强对民族地区交通技术人才的培养。 
  省农行:结合本行业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在制定全省贷款计划和规模时,向民族地区适度倾斜,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协调有关部门对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的贷款规模、匹配资金方面给予照顾;积极帮助民族地区落实发展基金,解决民族地区的资金困难问题。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制定和实施全省扶贫攻坚计划时,充分考虑民族地区贫困县、乡的实际,给予倾斜;安排和审批扶贫项目、分配扶贫资金时,对民族地区贫困县、乡给予重点照顾;关心民族地区扶贫工作,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在扶贫中遇到的难题。 
  省统计局:支持帮助民族工作部门,搞好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统计工作;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运行情况的调研与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 
  省人事厅: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宗教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指导和协调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研究完善向艰苦民族地区干部倾斜的工资福利制度。 
  省外贸厅:制定全省外贸发展规划时,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制定有利于发展民族地区对外贸易的规划和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民族地区外贸出口商品基地的建设,积极指导和扶持民族地区搞好外贸生产企业、外贸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的出口创汇工作;积极组织民族地区外贸企业参加各种对外贸易洽谈、交易会等。并帮助民族地区引进资金和培养对外贸易人才,发展外向型经济。 
  省司法厅: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省民政厅:做好民族地区的边界勘界、行政区划工作,加强边界地区民族团结教育,促进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制定优惠政策,指导和扶持民族地区的民政福利企业发展;指导民族地区的双拥工作,大力开展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活动;重视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困难群众的社会救济工作,督促民族地区安排好特困户群众、残疾孤寡人员的生活;指导民族地区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研究拟定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的政策,组织编制有关资源规划;解决民族地区在土地和矿产等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利益。 
  省文化厅: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民族地区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文化设施,逐步完善民族地区文化网络;安排文化事业专项经费时,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倾斜政策,以促进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指导和组织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整理工作;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和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负责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并在评定职称时给予照顾。 
  省教育厅:按照党和国家关于民族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省少数民族教育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协助省招生委员会制定、落实在大中专院校招生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照顾政策;探讨少数民族各级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民族院校和各级各类学校民族部(班)的工作。做好省内外民族教育对口协作、支援工作;检查有关少数民族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省科技厅:根据党和国家发展科技事业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符合我省民族地区实际的科技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民族地区的科技推广体系,搞好实用科技的普及、培训和示范推广;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在民族地区建功立业;采取特殊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 
  省广播电视局:研究制定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广播、电视发展规划;按照党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政策,积极做好民族语言文字广播、电视工作;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提高民族地区的广播电视覆盖率。 
  省卫生厅: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卫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省少数民族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安排卫生事业专项经费 
  时,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倾斜政策,以促进民族卫生事业的发展;指导和组织对少数民族医药遗产的挖掘、整理和开发;培养和培训少数民族卫生人才工作,并在评定职称时给予照顾。 
  省新闻出版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时,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予以积极支持;研究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新闻出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省民委等有关部门处理出版物中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 
  省体育局:研究制定发展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政策措施,扶持少数民族体育事业,促进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二年十一月 
 
 
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 
 
  沈传立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谷睦民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马海莉 省财政厅副厅长 
  阿旺尖措 省畜牧厅副厅长 
  丹果 省水利厅副厅长 
  多杰才让 省农业厅副厅长 
  杨伯让 省交通厅副厅长 
  韩德荣 省人事厅副厅长 
  王新宁 省外贸厅副厅长 
  庞顺泽 省司法厅副厅长 
  克保 省民政厅厅长 
  杨永征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陈秉智 省文化厅厅长 
  马依沙 省教育厅副厅长 
  格泽·彭措 省科技厅副厅长 
  曹正逵 省卫生厅副厅长 
  智华 省统计局副局长 
  沃赛 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张承伟 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达日杰 省体育局副局长 
  冶丹 省扶贫开发办巡视员 
  陈致良 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行长 
  今后,省民委兼职委员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省民委审核,报请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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