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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5 生效日期: 2000-04-25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0]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民族工作,进一步加快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在工业技术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及农业开发等方面,选择一批项目纳入全省“十五”计划,并逐年提高对民族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水平。各项建设项目要尽量减少民族地区的配套资金,对民族地区列入省级计划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配套资金比例不作规定。 
  二、加快民族地区交通、电力和通信建设步伐。由省计委牵头,协商有关部门在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对“九五”期间没有通路、通电的村,作出规划,提高补助标准,逐步实现通路、通电;公路升级和农村电网改造要向民族地区倾斜。通信部门要加快通信建设,推进民族地区信息化进程,“十五”期间实现所有乡镇通程控电话。 
  三、继续抓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十五”期间,要继续对民族地区的贫困县和民族乡的特困村重点扶持,每年安排的新增财政扶贫资金要占全省总额的60%左右。在国家扶贫专项贷款指标内,对民族地区有资源、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要优先扶持。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开发特色产品,发展支柱产业。 
  民族地区开发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开发自然资源,治理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省旅游局等部门要支持民族地区旅游产业的发展,加快旅游景点和旅游线路的开发,大力发展民族风情和自然风光旅游。 
  四、对民族地区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现行的农业税减免政策,由省减免到县,再由县通过乡(镇)减免到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已解决温饱的农户所交纳的农业税款,由民族自治地方县政府和民族乡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省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要对民族地区实行优先和照顾。湘西自治州上划两税增长系数返还部分全额留州。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调度予以照顾。 
  各级政府要确保民族地区各级党政机关正常运转;确保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能够向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确保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经费。 
  对民族地区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免征所得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民族地区其他企业,因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2年。 
  五、增加民族专项经费。各级财政设立民族事业补助费,资金规模根据本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和民族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省本级民族事业补助费20O0年安排60O万元,以后逐年适当增加。省财政对国家安排的新增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继续每年安排200万元配套资金,若国家增加投资规模,仍按15%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由省民委与省财政厅共同管理。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每年安排每个民族乡2万元,由省、市两级各负担50%。 
  六、加快民族地区农业发展。要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有计划安排一批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扩大灌溉面积。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一批农副产品深加工的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建设。 
  七、2010年前,对民族地区继续实行退耕还林粮食差价补贴。民族地区林业“一金两费”中上交省、市的资金,要通过林业建设项目安排给民族地区发展林业。 
  八、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要以产业建设为依托,坚持走扩容提质、内涵发展的路子,重点扶持有特色的中心县城和一批有基础的中心集镇,小城镇建设资金要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界县倾斜。 
  九、大力支持民族地区调整工业结构,加快企业改革、改组、改制步伐。对有市场竞争能力的骨干企业和税收大户,优先安排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向国家推荐“债转股”和享受不良资产剥离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能耗企业,比照省重点高能耗企业享受优惠电价。 
  十、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建设农村集贸市场,对其中的边贸市场优先安排。鼓励省内大型工商企业到民族地区开展连锁经营和产品直销。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发展出口创汇和对外经济技术、劳务合作。 
  十一、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对清真“三食”(肉食、副食、饮食)企业的所得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实行减免;对发生政策性亏损的县级以上国有、集体清真“三食”企业,继续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对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继续由所在单位给予生活补贴。 
  十二、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在基本建设的投资计划中,用于民族地区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比例要高于其他地区。2010年前,省财政继续安排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民族自治地方17个县每县每年40万元,用于特困生的学费补助,其它地方的民族乡每乡每年 l万元,用于少数民族特困生的学费补助。此项经费由民族工作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省属高等学校设立的助学金,要优先资助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 
  十三、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考生继续实行录取优惠政策。省属师范和农、林、医等院校在少数民族地区继续实行定向招生。省属师范院校、教师进修学校对民族地区的师资培训实行减半收费。继续支持办好吉首大学、武陵高专、怀化师专、邵阳师专等座落在民族自治地方或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地方的大中专学校。继续办好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省教委要从高教经费中每年拨给预科班正常的事业费。继续开展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 
  十四、切实帮助民族地区加快科技进步。充分发挥民族地区乡镇农技站的作用,逐步形成多层次的科技培训网络,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培训。省科学技术厅要参照科学技术部“西部大开发科技专项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将各类科技计划向民族地区倾斜。巩固“星火西进”成果,提高民族地区的科技普及率和科技成果转化率。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科普工作,推进“科普西进”工程的实施,组织科技下乡活动,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科技素质。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向民族地区转移科技成果,建立有利于各类科技、管理人才投身民族地区建设的激励机制。 
  十五、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民族地区各级政府要制定更为优惠的政策,稳定和引进各类人才到民族地区建功立业。要不断吸收少数民族中的优秀分子进入干部队伍,注意保持少数民族干部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继续选派少数民族优秀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省宣单位和沿海发达地区挂职学习。 
  十六、挖掘、保护和利用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积极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和民族研究事业。省文化厅在安排乡镇文化站基础设施资金时要向民族地区倾斜,大力扶持民族地区文化艺术团体。省广播电视局在“村村通”工程完成后,要针对民族地区居住分散的实际情况,为民族地区的边远村增设电视接收设备,扩大电视信号覆盖率。要进一步加强民族研究机构和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民族研究工作。 
  各级政府要支持发展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优秀项目的挖掘、整理和开发工作;以学校体育为重点,建立少数民族体育培训推广基地。 
  十七、要巩固和完善民族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防保网。省卫生厅要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医院、中医院和民族乡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常规医疗设备装备。大力发展民族传统医药事业,加速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加强传染病和地方病控制、改水改厕、健康教育等工作。继续组织城市医院对民族地区医院的对口支援。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010年前,省财政继续安排民族医疗减免经费,民族自治地方17个县每县每年3O万元,用于特困群众医疗费的减免,由民族工作部门商同级卫生部门、财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 
  十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少数民族散居地区的市、县政府,要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干部群众要继续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团结拼搏,真抓实干,努力推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OOO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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