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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我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物资质量监管和口岸验放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0 生效日期: 2002-12-20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外经贸援发[2002]56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出口物资(以下简称援外出口物资)是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拨款项下由我国政府指定机构从国内采购并向受援国政府交付的各类生产和生活物资。确保援外出口物资的质量和维护口岸通关验放的正常秩序是保证各类援外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现就加强援外出口物资质量监管和口岸验放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援外出口物资必须严格按《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1998)国检检联字113号]的规定提交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凡经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合格或经外经贸部和质检总局商定办理特殊放行的援外出口物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一换发通关单,并在通关单备注栏内加注“援外出口物资”字样。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各口岸海关一律凭援外项目实施企业提交的外经贸部出具的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以及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加注“援外出口物资”字样的通关单验放。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将援外出口物资自觉纳入国家质量监督和口岸监管体系,严禁任何形式逃避检验和口岸监管以及私自夹带非援外出口物资出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出口物资(以下简称援外出口物资)是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拨款项下由我国政府指定机构从国内采购并向受援国政府交付的各类生产和生活物资。确保援外出口物资的质量和维护口岸通关验放的正常秩序是保证各类援外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现就加强援外出口物资质量监管和口岸验放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援外出口物资必须严格按《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1998)国检检联字113号]的规定提交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凡经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合格或经外经贸部和质检总局商定办理特殊放行的援外出口物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一换发通关单,并在通关单备注栏内加注“援外出口物资”字样。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各口岸海关一律凭援外项目实施企业提交的外经贸部出具的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以及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加注“援外出口物资”字样的通关单验放。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将援外出口物资自觉纳入国家质量监督和口岸监管体系,严禁任何形式逃避检验和口岸监管以及私自夹带非援外出口物资出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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