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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委、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6 生效日期: 1999-09-16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人民政府,固原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委、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11月底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民委。 
  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是做好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查处工作力度,不断推动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实施以来,我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地方“假清真饭店”、“清真食品不清真”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认真办理好自治区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关于加强清真食品经营监督环节的议案”,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泛开展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要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思想认识,努力为清真食品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各级政府及其民族宗教部门,要结合“民族团结月”活动,积极开展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推动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自治区民委拟在“十一”前夕,邀请自治区政府主管民族工作的领导,发表“加强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电视讲话。同时,还将组织新闻单位对我区各地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的先进典型进行报道,把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二、依法对清真饮食行业进行清理整顿。拟在9月中下旬,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清真饮食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坚决取缔假冒“清真”的标牌。清理整顿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民族宗教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和卫生等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对清真食品行业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力量,充实人员;各市(地)县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局面。同时,各市(地)县还要建立聘请特邀监督员制度,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清真食品行业的监督管理。各级民族宗教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组织特邀监督员不定期地对当地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推动我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认真做好《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会同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自治区民委拟从11月份开始,组织自治区人大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自治区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自治区工商局、商务厅、法制局等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着手进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五、严格清真饮食业准营证件的发放工作。清真饮食业准营证件签发单位,要健全工作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从严控制清真饮食业准营证件的发放工作。同时还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凡发现私自转让清真饮食业准营证件或标牌的,要予以收回或吊销。 
  六、积极开展创建对外接待定点清真饭店活动。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和固原地区,应从扩大对外开放、建设对外窗口的需要出发,选择1-2户严格按照穆斯林风俗、饮食习惯经营的清真饭店,作为对外接待的定点饭店。并在建筑风格、装饰格调、接待用语等方面突出穆斯林的文化特色,以适应我区对外开放和接待国内外穆斯林客人的需要。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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