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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哈萨克斯坦进口小麦、玉米的检疫要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14 生效日期: 1995-09-14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动植检植字〔1995〕27号
乌鲁木齐、伊犁动植物检疫局: 
  根据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拟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小麦和玉米的要求,国家局组织了由国家局、部植检实验所、乌鲁木齐动植物检疫局、伊犁动植物检疫局和阿拉山口动植物检疫局植检人员组成的检疫考察小组,于8月25日至9月12日赴哈萨克斯坦对小麦、玉米生产、病虫害及检疫情况进行了考察。 
  根据该考察小组的考察结果,经国家局研究,同意有条件地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由指定的公司试进小麦和玉米一年,一年后视进口检疫情况再定能否继续进口。现将试进期间的检疫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进口小麦的检疫要求: 
  1.同意进口哈国北部库斯达奈州,切利诺格勒州、巴甫洛达尔州、科克切塔夫州和北哈克斯坦州的春小麦; 
  2.对华出口的小麦收获后直接运往本州所属粮库储藏,该粮库不得再储存冬麦或春麦混种区的小麦; 
  3.输华小麦应使用密封车运输,密封车在运输前应作消毒处理。密封车从粮库装运小麦后须直接运往中国口岸,运输途中小麦不得换装; 
  4.输华小麦须由小麦种植地的哈国植检部门出具检疫证书,并注明产地,是否是春麦,保证该批小麦不带中国禁止传入的危险性病虫杂草; 
  5.试进期间,中国植检部门须派人对小麦在哈国的储运和检验情况进行监督。进口检疫时,若发现TCK及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单中的病虫害,对本批小麦予以退货,并停止从发现问题的州进口小麦。 
  6.试进期间的小麦,仅限在新疆自治区范围内加工使用。 
  7.入境口岸的动植物检疫局须应尽快完成对检疫人员的技术培训及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确保检疫的准确性。 
  二、试进玉米的检疫要求: 
  1.输华玉米应来自于TCK轻发区并以种植玉米为主的地区; 
  2.收获的玉米直接运往专门从事加工玉米的仓库进行加工、储存; 
  3.输华玉米必须在库房内直接用新麻袋包装,运输期间不得更换包装; 
  4.进口玉米原则上在新疆境内加工、使用; 
  5.哈国植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应保证输华玉米不被TCK污染。 
  希望有关检疫局在试运期间,严格按要求做好检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国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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