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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广东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28 生效日期: 1995-01-2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5]2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广东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广东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委)、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宗教局)合署,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组建原则和指导思想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设置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涉及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关系;加强宏观管理,将一些具体事务下放给市、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办理。 
  二、主要职责 
  民委、宗教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民族、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提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调查研究民族、宗教情况,及时反映和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协调民族关系,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 
  (四)参与制订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措施,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挂钩扶持和民族地区扶贫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运动,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发展。 
  (六)管理宗教事务,协调宗教与有关方面的关系。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七)依法管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宗教方面的非法活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 
  (八)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调查研究境外民族、宗教状况,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联谊活动。 
  (九)指导市、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委、宗教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可使用人事处印章) 
  综合协调各处室工作;草拟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会议组织、保密、保卫、信息、信访、外事接待、财务等行政事务工作,编印内部刊物;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省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负责委、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老干部、培训、党务、纪检、监察、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和省级宗教团体的有关工作。 
  (二)民族经济处 
  参与研究草拟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以及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参与组织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对外经济交流和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 
  (三)民族文教处 
  参与草拟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整理民族古籍,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 
  (四)宗教一处 
  负责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联系有关宗教团体,协助宗教团体办好所属院校;指导教会的办教管理。 
  (五)宗教二处 
  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联系有关宗教团体,协助宗教团体办好所属院校;指导寺庙宫观的管理,协助做好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寺观的修建和保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民委、宗教局行政编制40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按机关行政编制10%核定事业编制4名。 
  为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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