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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进口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14 生效日期: 1997-03-14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各有关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委、办,各对外开放港口,海(水)安监局,国际船舶运输公司、代理公司: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进口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10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该通知的要求执行。 
  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一旦非法进入我国,将严重污染环境,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害。各单位要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高度出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部《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规定》(交通部〔1996〕第5号令)、《关于全面清理承运进口废纸和其他废旧物品的紧急通知》(交水发〔1996〕452号)的要求,在运输环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非法进入我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进口的紧急通知 
 
新疆黑龙江内蒙古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交部、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核工业总公司: 
  近年来,在部分口岸发现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非法进入我境内,有关地方和部门迅速查处,采取退运措施,未造成不良后果。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一旦进入我国,将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害。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指示,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以。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高度出发,提高对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入境将对我造成严重危害性的认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国办发〔1995〕54号)以及国家环保局、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管理措施,加强对废物进口和初加工工作的管理,严禁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进口。 
  二、严格控制进口废旧金属的经营单位。针对目前进口废旧金属经营单位分散,经营秩序混乱的情况,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立即对经营进口废旧金属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经营废旧金属进口的企业,必须是经营规范、管理完善的大型国有外贸企业和冶金、有色金属生产企业。每个边境省、自治区限定1-2家企业经营废旧金属进口。由外经贸部负责对进口废旧金属实行核定公司管理。 
  三、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废旧金属进口的审批管理工作,严格审批制度。商检部门要强化口岸监督查验工作,进一步完善废旧金属进口的检验方法标准,大力推进废旧金属进口装运前检验的作法。海关要依法严格监管,继续严厉打击废旧金属走私进口活动。由环保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地方加强对废旧金属进口最终用户的监督检查。 
  四、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核工业生产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内生产的流通领域对废旧金属特别是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的管理,严格控制污染源。口岸要设置废旧金属专用货场,加强货场管理。 
  各地方、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通知的各项要求。凡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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