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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12-31 生效日期: 1984-01-01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总则 
  1、为了贯彻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暂行规定》,有计划地改造旧城和开发新区,城镇建设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 
  2、小区开发建设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以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建设速度,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3、市、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单位,经营开发业务。凡属规模较大的小区由市开发公司承担;规模较小的小区由区开发公司承担。 
  4、市、区开发公司必须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城镇建设服务,为建设单位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各有关方面都要通力协作,积极支持开发事业,努力开创城镇建设的新局面。 
  二、任务范围 
  1、开发小区建设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就可委托设计,办理征地、拆迁,进行零下工程和拆迁复建等工作。 
  2、开发公司承担开发区的建设前期工作和市政设施、商业网点、文教卫生等公共建筑工程的组织建设。有条件的可经营住宅或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 
  3、开发公司根据开发计划,办理征地、拆迁、规划、设计、三通一平以及房屋建设。购房单位(或委托单位,下同)可委托其中一项、几项,或者全部,并签订承包协议,按承包内容实行包投资、包材料、包质量、包交付使用的四包制度。 
  三、资金管理 
  1、省、市政府拨给开发公司以及购房单位或具人交付的资金和材料,一律作为开发公司的周转资金,开发公司有权统一调度和跨年度使用。 
  2、经批准用周转资金建设的周转房,建成后要实行统一管理,加快周转,专房专用。 
  3、开发区内因拓宽道路、河道、广场、预留绿地等,市政部门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工程,中学、医院、影剧院及较大规模的商业网点所需的费用和材料,由市酌情给予补贴,交开发公司包干使用。 
  四、计费规则 
  1、开发公司计价、取费应本着合理负担的原则,按照不同地段和层次,分别计价。市区旧城改造的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售价暂定为三百八十元—四百二十元(不含建筑税和人防设施费用,下同);开发新区的多层住宅每平方米为三百元。凡属高层住宅和办公业务用房,按施工图预算和征地拆迁、配套的费用计价。 
  2、开发公司根据承包内容提取管理费:承包征地、动迁、复建安置的,按承包费用总额提取百分之三;承包征用土地和动迁安置的,按征用土地、旧房折价、搬迁费用的总和提取百分之五;承包房屋全部工程的,按购房总额内扣百分之二。 
  五、物资供应 
  1、按照材料随资金走的原则组织供应。凡开发新区,由购房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供钢材十九公斤,木材(成材)零点零二六立方米,水泥一百五十公斤;承包复建房、零下工程和公共建筑的摊销材料,提供钢材八公斤,木材(成材)零点零一立方米,水泥一百公斤。旧城改造的复建房和配套工程摊销材料,购房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增拨钢材十九公斤,木材(成材)零点零二六立方米,水泥一百五十公斤。 
  2、高层住宅和办公业务用房,按施工图及其配套工程计算三大材料和特种物资。 
  3、购房单位负责提供的钢材、木材、水泥、特种材料、设备和部管物资,必须按合同规定组织供应,其中“三材”一律按预算价格结算。木材出材率由开发、购房、施工单位根据材种协商确定。 
  六、规划设计 
  1、开发区必须提前做好建设规划,搞好施工图设计储备。住宅设计要执行国家建委(81)38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下,尽可能提高使用功能,方便居住。 
  2、开发区的规划设计,必须考虑水、电、气的来源和雨,污水排流去向,做到主体建筑、配套工程同时安排。 
  3、办公和业务用房要实行统一规划、联合建设,逐步实现公用设施综合使用、统一管理,生活服务社会化、企业化。 
  七、计划管理 
  1、开发公司所经营的工程项目,均按商品房进行计划管理和统计。开发区内的工程项目经市城乡委批准后,就可组织施工。 
  2、购房单位须持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文件,方可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或其他代办业务合同,合同要明确房屋的地点、幢号、层次、部位和交付日期。 
  八、建筑施工 
  1、开发区的施工力量,应在市城乡委主持下,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办法,择优选用施工队伍。 
  2、各项工程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百分之三的系数,由施工单位包投资、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 
  3、开发公司和施工企业必须坚持施工程序,做到先前期后施工;先零下后地上,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同步进行。 
  4、开发公司必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程的进度、质量,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九、其他 
  1、开发公司与购房单位、施工企业须按规定签订经济合同。各方面都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违者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2、购房单位要选派必要的技术、材料人员,参加开发区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建筑材料的调运工作。必要时开发公司可向其他单位借调人员并支付工资。 
  3、开发公司负责组织施工企业、设计部门、建设银行、房管部门和购房单位共同验收竣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单位应及时接管并由房产部门核发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一年内由施工企业负责包修。如因使用不当而发生的问题,由使用单位和权属管理部门负责解决。 
  4、为了有利于开发区的管理,房管部门在开发过程中应派员参加,以便熟悉情况;一旦小区建成,就要及时建立小区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 
  5、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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