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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2 生效日期: 2002-07-22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要求,经过市文件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12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如下: 
  一、《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修改为: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双方在签定工程合同时,应写明编制竣工图各自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编制要求。 
  二、《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 
  1、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 
  2、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买卖双方持《房地产买卖契约》及相关材料到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 
  三、《南京市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批暂行规定》删除第五条第(二)项。 
  四、《南京市旅馆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修改为:旅馆必须建立旅客住宿登记制度。登记员在接待旅客住宿时,应认真检验旅客出示的身份证件,按《住宿登记表》逐项填写清楚。办理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住宿登记,必须按规定查验证照,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住宿登记表》报送公安机关。 
  五、《转发市环卫局关于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1、文件标题修改为:《转发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2、文中“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均修改为“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3、第二条修改为: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凡在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弃置生活垃圾的单位,须经生活垃圾处理场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倾倒。 
  六、《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删除。 
  七、《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辆清洗管理的通告》 
  1、第四条修改为: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建设和经营。 
  2、第五条修改为: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统一的票据。严禁只收费不清洗。 
  八、《南京市早市饮食摊点(群)暂行办法》第一条修改为:设置早市饮食摊点(群)须经区摊点管理办公室(中心)批准。主要道路、广场、窗口地区不得设置早市饮食摊点(群)。 
  九、《市政府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宁投资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修改为:鼓励外地的大企业、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来宁投资,注册设立总部或相关企业(以下统称外地在宁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从事新兴第三产业,参与我市企业改革、改组和结构调整。凡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3年内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市政府对企业财税政策、规划用地、资金、户口迁移、子女上学等方面,根据企业具体要求,进行专题研究,给予重点扶持和优惠。 
  十、《南京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 条至第 十六条删除。 
  十一、《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禽检疫检验管理的通告》 
  1、第六条修改为:外地家禽及其产品进入本市批发市场销售的,必须到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验报检。经报验报检合格,办理换证手续后,方可到定点批发场点进行交易。 
  2、文中“《兽医卫生合格证》”、“《畜禽产地检疫证明》”、“《畜禽产品检疫证明》”分别修改为“《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十二、《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提倡和鼓励使用本地企业开发和生产的软件技术和产品,推动和加快软件产业发展。 
  以上修改决定,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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