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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附件法兰、弯头、管件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24 生效日期: 1992-07-24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国检检〔1992〕264号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 
  为把住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附件法兰、弯头、管件的质量关,防止危及人身安全的劣质产品流入国外,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和信誉,现对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附件法兰、弯头、管件实施法定检验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附件法兰、弯头、管件视同《钟类表》内商品,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法定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出口。 
  二、各商检机构可以委托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商检实验室(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及其在大连、沈阳、上海北京的分实验室进行检验;必要时也可认可其它有锅炉压力容器检测能力的社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具有自检检测能力的商检机构可以采取自验或共验的检验方式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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