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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1 生效日期: 2002-04-01
发布部门: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设局(建设管理局)、建管站,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建设单位: 


  现将《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下称《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是指依法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等招标的代理活动。 

    第四条   工程招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其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招标代理市场。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对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报、晋升等级等进行初审; 
  (三)负责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调解工程招标代理争议; 
  (五)负责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六)负责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年检的初审。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的机构,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及任命文件、简历; 
  (五)各类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六)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 
  (七)办公及营业场所和开展代理业务所需设施约有效证明材料; 
  (八)由审计单位出具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九)有关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新中办机构可不提供); 
  (十)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市建委建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市招标办办理初审手续; 
  (二)市招标办对申请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初步核实后,发给申请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附件资料(甲级5份,乙级4份)交市招标办; 
  (四)市招标办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建委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上报省建设厅。 

    第八条   外地来汉及部、省驻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前,应持下列材料到市建委建管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原件,法人委托书; 
  (二)外省来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持法人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及在湖北省建设厅登记备案证明; 
  (三)近两年所承担业务的一览表及有效证件; 
  (四)本市办公地点的证明文件; 
  (五)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有关证件 
  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在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代理业务,应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招标人、工程项目名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事项、时间、酬金、履约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并有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法人的签名、盖章。合同副本应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的下列业务: 
  (一)协助招标人进行项目报建; 
  (二)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拟定工程招标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四)组织编制标底;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招标项目现场和答疑; 
  (六)主持开标会、协助评委完成评标和定标; 
  (七)协助招标人签订工程发包合同; 
  (八)其他与工程招标有关的代理咨询业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招标工程以外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持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历证书》。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对其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每一项招标代理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招标代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文件资料等整理归档。在招标人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时一并报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招标人应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市场行为给予评价,并及时填写《武汉市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手册》,作为部门检查其业绩和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建委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年检制度。 
  (一)年检的主要内容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状态、业务状况、市场行为以及服务质量、社会资信、业务人员从业情况等。 
  (二)年检时需提供的资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自检报告,年检申请表,上一年度代理业务清单,上一年度为业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及其说明,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手册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将给予停业整顿或上报发证部门给予降低资格等级或取消资格的处罚。 
  (四)在上一年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格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l、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2、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承接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5、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6、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格的; 
  7、超越资格等级范围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8、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9、伪造、涂改资格证书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不按规定申请资格年检的招标代理机构,视为自动歇业,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六)年检结果将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代理业务知识,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 
  (二)具有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相应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标底编制人员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不能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聘用人员,聘用期应在两年以上。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设计招标代理业务的,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注册建筑师。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职业道德,维护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 
  (二)保证标底编制真实、合理和准确,并在其负责的标书上签字,填写资格证号(造价类); 
  (三)保守商业秘密; 
  (四)不得以他人的名从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或2个以上的代理单位; 
  (五)不得接受招投标项目相关人员以现金或其他形式支付的佣金; 
  (六)自觉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对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者依据《招标投标》及有关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及本办法规定者,依据《招标投标》及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木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200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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