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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加强出口商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1-11 生效日期: 1988-01-11
发布部门: 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经贸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和落实国家经委、经贸部、国家商检局经质(1987)620号文件要求,现对商业部门出口商品企业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确定的分工归口范围,商业部管理的重点产品和商办工业产品,其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请你们配合本地区计经委、经贸委(厅、局)、商检局进行清理整顿。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检查近二年出口商品质量事故情况,企业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是否坚决,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商品质量保证体系是否严格,标准、计量、测试、信息和文明生产等基础工作是否完善。 
  三、清理整顿工作要同出口商品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健全质量责任制、制订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相结合。各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要积极开展质量管理的咨询、诊断工作、协助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四、通过清理整顿,各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要按行业编制出口商品质量保证生产企业名录,分别报送地区计、经委、商检局和部科技司(一式三份)、专业局备案。…… 
  五、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出口任务的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都要安排好改进出口商品包装和标准、计量等工作。 
  以上各点,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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