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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电子工业部关于下达《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09 生效日期: 1987-07-09
发布部门: 国家商检局电子工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厅(局、总公司),各地商检局,有关研究所: 
  为贯彻《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结合电子产品实际情况制定了《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86)国检监字第五十九号文关于《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子行业的特点,为保证出口电子产品质量,促进出口创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生产出口电子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产品注有中国商标或中国制造标记的外资、中外合资或合作生产和来料加工性质的企业。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商检局和电子工业部统一公布。 
  三、国家商检局和电子工业部全面负责实施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领导工作,下设“全国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发证办公室”(下简称发证办公室,挂靠在电子部标准质量司)。发证办公室具体组织质量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证办公室下设若干个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审查部(下简称审查部)。审查部是发证办公室的具体办事机构,受理质量许可证的日常业务,向发证办公室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凡实施质量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在出口前必须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质量许可证。无质量许可证者,一律不准出口。特殊情况,须经国家商检局和电子工业部批准,方准许出口。 
  企业经批准取得某种产品的质量许可证,只表明该产品具备了可供出口的质量条件,不代替法定的出口检验。 
 
 
第二章 申请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必须达到下列技术标准之一: 
  1.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2.现行的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 
  3.在没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执行经发证办公室批准的企业标准; 
  4.企业与国外客户双方所签外贸合同中规定的产品技术条件。 
  (二)有满足产品生产需要的完整统一、正确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和检验规程; 
  (三)有保证产品、零部件和原材料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置和计量器具,检测仪器与试验设备; 
  (四)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的技术工人及必要的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五)对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已经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建立了文明生产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并能按期完成出口任务; 
  (七)产品的安全性能(含电磁兼容性)、运输适应性和包装,要符合电子部、经贸部、国家商检局以及进口国有关标准对出口产品所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审查部和检测单位 
 
  一、审查部和检测单位应具有公正性和相对独立性。由国家商检局和电子工业部考核、认可并正式授予认可证书。 
  二、审查部负责审查工厂生产条件,并对是否颁发或吊销质量许可证签注意见,呈报发证办公室,经国家商检局和电子工业部审批后颁发或吊销质量许可证和寄发不合格通知单。 
  三、检测单位负责对出口产品进行确认试验。检测单位应对检测产品的技术和检测结果保密,以保护受检单位的合法权益。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应在三十天内提出试验报告送有关审查部,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质量许可证由企业申请(申请书和附表见附件一、二),经文件审查、工厂审查(审查内容及考核办法见附件三)和产品确认试验,均合格者颁发证书(申请和审批程序见附件四)。 
  (一)凡实施质量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在具备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后,向当地商检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五份申请书和三份附表。必须按发证办公室公布的产品型号规格逐个申报。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申请期限,一般在国家商检局和电子工业部下达计划半年之内。 
  (二)当地商检局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对申请企业进行预审并在申请书中签署意见由申请企业将申请资料寄送归口审查部。 
  (三)审查部在接到资料后组织文件审查,对文件审查合格的企业派出审查小组。在当地商检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委派的有关人员参加下进行工厂审查。合格者由当地商检局抽封样品(也可在工厂审查前抽封样品)由申请企业送检测单位进行确认试验。确认试验的重点为考核产品的安全性、运输适应性和包装。 
  (四)审查部根据文件审查、工厂审查及确认试验的结果,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呈报发证办公室经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审查批准后,由发证办公室通过当地商检局向企业颁发质量许可证书。 
  二、对于首次申请未通过的产品,自不合格通知单签署之日起,允许企业进行整顿,半年后可重新提出申请。再次审查时,原则上只对不合格项目补查,但产品安全性能必查。如仍不合格者,自不合格通知单签署之日起,经一年后才可重新办理申请。 
 
 
第五章 关于工厂审查和产品确认试验的减免 
 
  一、质量许可证的考核,要与生产许可证、国家质量抽查、产品出口检验、采用国际标准的考核认可、行业评比与创优以及其他的产品质量评定等工作,相互衔接,有机结合,内容与要求相同的项目,在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 
  二、以下情况可免于工厂审查或产品确认试验。但对企业的第一次申请,一般不免。 
  (一)凡获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的《质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获国家或部级名牌称号的产品,和采用国际标准经考核认可的获证产品,可免于工厂审查和产品确认试验,只需办理申请手续,直接取得质量许可证。 
  (二)凡获国家或部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可免于工厂审查;获国家或部级优质产品奖的产品,可免于产品确认试验。 
  (三)在标准水平等效的条件下,以企业提出质量许可证申请日为准,在前半年内经国家质量抽查、行业集中测试或评比合格的产品,一般可免于确认试验。 
 
 
第六章 质量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一、已获证的企业,必须加强质量管理,每半年按本实施办法自查一次并书面向当地商检局和省级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报告出口产品质量情况,并抄报归口审查部。 
  二、各地商检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定期(每两年不少于一次)组织对已取证企业的抽查复验。并将抽查复验结果报国家商检局和电子工业部,并抄送有关审查部。 
  三、各审查部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已取证企业的抽查,及时通报抽查结果,并抄送有关商检局和电子工业主管部门。 
  四、各地商检局和各审查部发现企业或产品不符合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时,限期改进。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者上报发证办公室并向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提出暂停或吊销质量许可证的意见或建议。 
 
 
第七章 质量许可证书和编号 
 
  一、质量许可证书采用全国统一格式,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印制,发证办公室通过当地商检局向企业颁发。 
  二、质量许可证书的编号 
 
      (××)    (××)    ×××    ××× 
        |          |          |        | 
        |          |          |        | 
        |          |          |        -----→证书序号(取三位数) 
        |          |          | 
        |          |          ------→产品代号(按产品系列型谱采用的汉 
        |          |                        语拼音字母) 
        |          ----------→发证办公室编号 
        | 
        --------------→年号(最后二位数)   
 
 
 
 
  三、凡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应在该产品或包装上标明质量许可证的编号和批准日期。 
 
 
第八章 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吊销 
 
  一、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由当地商检局收回,企业继续生产该出口产品时,应在有效期满前半年重新办理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二、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质量许可证。 
  (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国外厂商两次要求索赔或退货,经查实责任在生产厂者。 
  (二)当地商检部门实施产品出口检验时,连续五批中有两批不合格者。 
  (三)抽查复验中不符合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并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者。 
  (四)将质量许可证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 
  三、吊销质量许可证,由归口审查部或当地商检局提出意见报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批准后通知审查部吊销并收回原证书。质量许可证自吊销之日起,六个月之后,企业才能重新办理申请。 
 
 
第九章 附 则 
 
  一、质量许可证的申报、审查、检测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收费标准遵循非盈利和节约的原则。由发证办公室统一规定。经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批准后执行。 
  二、质量许可证书不准伪造,转让,冒用,违者追究有关生产厂厂长和当事者的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三、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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