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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8-01 生效日期: 1983-08-01
发布部门: 农牧渔业部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文号:
  为了防止为害农业、林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国家农业、林业生产安全,现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三年一月三日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将国内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凡向邮政、民航、铁路和交通(水路、公路)运输部门邮寄、托运附件1规定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它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须事先到所在省(地、县)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检疫手续,领取《植物检疫证书》 (附件2,略)。 
  上述检疫范 围以外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 各省(市、自治区)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需要,会同当地邮政、民航、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作出补充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 在划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疫区内,向外邮寄、托运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植物、植物产品时, 应按农牧渔业部、 林业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疫区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 各级邮政、民航、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收寄、承运第一、二条中规定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时,一律凭有效期限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植物检疫证书应随邮单或货物运单寄运,最后递交收货单位或个人。凡无检疫证书或寄运货物种类、数量与植物检疫证书不符的,一律不得邮寄或托运。 
  四、 植物检疫人员在车站、机场、港口、邮局等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时,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共同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五、 在收寄、承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如发现寄运的种类、数量与检疫证书不符、伪造证书、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者,收寄、承运部门有权扣留寄运物,并通知当地植物检疫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如因弄虚作假造成了检疫事故,由邮寄、托运一 方负责,检疫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惩罚。触及刑律的,应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 
  六、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农牧渔业部 
林业部 
铁道部 
交通部 
邮电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实施检疫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其它应施检疫的植物、植 
物产品名单 
 
  一、 农业植物类: 
  (一 ) 水稻、麦类、棉花种子、籽棉; 
  (二 ) 马铃薯块茎、甘薯块根和秧苗; 
  (三) 柑桔、苹果、葡萄的苗木和接穗。 
  二、 森林植物类: 
  (一) 落叶松、紫穗槐、柠条、黄连木的种子; 
  (二) 杨树、泡桐的苗; 
  (三) 油松、赤松、马尾松的带皮原木。 
  三、 热带植物类: 
  (一) 芒果种子; 
  (二) 胡椒、山?、假?、芒果的果实; 
  (三) 胡椒、山?、假?、龙舌兰麻、驳骨丹、臭牡丹、醉鱼草和玉叶金花的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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