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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加强商业企业安全管理严防盗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2-15 生效日期: 1992-02-15
发布部门: 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部发<92>社字第81号
  最近一段时间破获的盗窃案件,有许多发生在商业企业,究其原因,有相当部分是由于企业在安全管理上有漏洞。主要的表现有:一是一些企业领导对安全保卫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紧;二是少数职工缺乏责任心,防盗意识淡薄,有的工作时间聚众玩耍,扎堆聊天,有的甚至擅离工作岗位,出现漏岗、空岗;三是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有的闭店前缺乏巡查,盗窃犯隐藏在店内作案,有的现场管理混乱,钱物随意存放;四是企业放松思想政治工作,忽视法制教育,致使个别职工蜕化变质,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等等。这些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为了改变上述现象,保障企业财物安全,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反盗窃斗争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警惕,增强防盗意识和法制观念,依靠群众做好防盗工作。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主动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反盗窃斗争。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知识。要运用典型案例,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教育。同时,要抓好职工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堵塞漏洞,严防盗窃案件发生。各企业都要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经理任期经营目标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保卫组织。要加强购、销、运、存各经营环节的现场管理,对营业场所及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动群众,找出薄弱环节和隐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要加强现金管理和商品安全管理,对超过限额的营业款应及时送交银行,限额内的营业款要存入指定银柜;对金银首饰、手表、照相机等贵重、高档、轻便商品要有专人负责,闭店时需收藏保管好,营业前要逐项检查。企业治安保卫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督促。要克服“重门面装修,轻防盗设施”的倾向,在容易被盗的重点要害部位,要配备、更新或加固必要的防盗设施。要认真贯彻商业部部发(90)安字第294号文《关于加强夜间、节假日安全值班、警卫、巡逻工作的通知》,增强防范力量,加强巡视检查,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要根据企业特点,建立起一套责权利相结合的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岗职规范,明确要求各有关岗位人员严于职守,确保本部门财物不丢失,发现案情及时报案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对岗位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考核,依法办事。根据考核情况兑现奖惩,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挂起钩来。凡发生盗窃案件,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在反盗窃斗争中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加强领导。盗窃案件既是多发性案件,又是可防性案件,关键在于领导是否真正重视。各地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做到定期检查,不能以包代管。要认真研究对策,总结交流反盗窃斗争的经验教训,加强企业管理,堵塞各种漏洞,改进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以保障企业的财产和商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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