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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粮油统销价格提高后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增加工资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5-17 生效日期: 1991-05-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199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的精神,为了尽快落实增资补偿政策,明确费用列支渠道,安定企业职工生活,现对粮油统销价格提高后,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增加工资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按每人每月补偿六元,相应调整标准工资。所增加的这项工资,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开支。 
  二、城镇集体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偿六元。所增加的这项离休、退休费,参加退休统筹的企业从统筹基金中开支,未参加退休统筹的企业从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三、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工种补助粮,因粮食提价增加的开支,由职工所在企业的有关专项基金中适当解决。 
  四、城镇集体企业的增资额,不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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