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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1-13 生效日期: 1986-11-13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86)外经贸资字第210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公布后,各地方、各部门都已积极行动起来,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做好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考核和确认,经贸部正在按照国务院外国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起草《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办法》。在统一的办法公布之前,请按本通知执行: 
  一、对《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公布前已批准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中,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应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经贸厅(委、局)会商同级有关部门办理,由经贸厅(委、局)出具证明。其它沿海开放城市的这两类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经贸部门会商同级有关部门确认,并出具证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的这两类企业由经贸部会商有关部门确认,并出具证明。 
  对《规定》公布后,新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按合同审批权限分别由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经贸部门会商同级有关部门确认,并出具证明。 
  二、从《规定》颁布之日至本通知发布前,凡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及由省、自治区授权委托市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均有效,但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的这两类企业应报所在省、自治区经贸部门备案,并出具证明。本通知发布后的确认工作应按本通知第一条办理。 
  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程序是:由企业通过所在地经贸部门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经贸部门据此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认。考核确认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文件报经贸部备案,同时抄送地方同级工商、税务、外汇、银行、海关、财政、劳动、城建等部门,作为办理享受各项特别优惠待遇的依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举办的这两类企业,通过主管部门向经贸部提出申请,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并出具证明。 
  四、各地方对上述两类企业确认要慎重从事,特别是先进技术企业在没有十分把握的情况下,不要急于确认,可采取先易后难分批确认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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