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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腾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0 生效日期: 2000-11-20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政发[2000]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腾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长沙市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腾地实施方案 
 
  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确保我市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腾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桥梁、公共绿地、体育场馆等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的拆迁腾地工作。 
  二、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腾地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八条的规定,收回拆迁腾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单位自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长沙市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腾地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按使用年限扣除相应出让金后予以退还。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被拆除的房屋和附属物按《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四)单位自管房屋按规划要求拆除后,可利用剩余土地重建的,由拆迁腾地单位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 
  (五)拆迁腾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系统内部在本市另有生产经营场所的,由拆迁腾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合并生产经营。 
  (六)拆迁腾地单位就地重建或外迁重建的,给予以下政策优惠: 
  1、拆迁腾地单位重建的房屋及设施报建时,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免收除劳保费以外的市级权限收费。 
  2、外迁重建的拆迁腾地单位,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按腾地面积免交除土地出让金以外的市级权限收费。 
  3、在办理用地、报建手续时,属省级权限的收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减免。 
  五、市房地产管理局所管公房的拆迁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住宅: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对承租人按原面积予以安置。 
  (二)非住宅:房屋产权由市人民政府核销,租赁关系自行解除。房屋使用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调整安置;主管部门调整安置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 
  六、公民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公民私房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统一进行安置。安置面积超过或不足部分按安置房的房屋价格结算。 
  (二)实行异地安置并降低安置地域类别的,每降低一个地域类别,在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无偿增加10%的建筑面积。 
  (三)公民私房不接受统一安置的,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以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或按统一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安置房的价格予以补偿。 
  七、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代征的道路路幅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补偿安置腾地。 
  八、被拆除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违法违章建筑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原建筑工程造价结合使用期限予以补偿。擅自改变土地与房屋使用性质的,按原批准机关批准的使用性质处理。 
  九、被拆除房屋出租的,由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对承租人不予补偿安置。 
  十、因拆迁腾地造成搬迁的,确需停产停业、过渡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装饰装修按《长沙市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十一、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十二、省人民政府对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拆迁腾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积极配合,提前拆迁腾地的,予以奖励。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腾地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腾地的,由辖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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