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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4 生效日期: 2000-07-24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0]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组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7月24日 
 
 
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尽快使我省成为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强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产业化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是指按照《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立项审批程序确定的项目。 

    第三条   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协调、扶持,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实行统一编制计划、政府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实施组织管理。 
  (一)省科教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审批《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计划》。 
  (二)省科教领导小组科技办公室负责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计划拟订和管理工作,协调各主管部门(地市)落实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优惠政策,组织开展检查、验收、评估、统计和奖励工作。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示范)区管委会为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协调落实省上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推动科技产业化项目顺利进行。 

    第五条   企业是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决策主体、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实施安排以及项目运作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扶持、协调与服务。 
  (一)政府各部门要相互协调,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集中使用有限资金,确保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顺利实施。属于农业项目的,由省科技厅、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等部门通过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节水灌溉和“甘露工程”资金以及支农资金等渠道予以支持。属于工业项目的,由省计委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资本金投入;省经贸委纳入技术改造计划,用技改资金予以支持;省科技厅纳入重点科技发展计划。 
  (二)省政府计划、经贸、科技等部门以及各地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积极帮助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各类国家计划,争取国家部委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经费支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应优先为承担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可转换证券等多种方式投资,支持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发展。 
  (四)省科教领导小组科技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加快对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考察与评估,帮助承担产业化项目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办理授信额度业务,扩大授信面,增加授信额度,并积极组织银团贷款,扶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实施。 
  (五)省科技厅、体改办、经贸委要分期分批组织承担产业化项目的科技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股份制改制,推荐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证券市场第二交易系统或主板上市。省科技厅、财政厅要积极推动建立我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进出通道,促进科技产业化项目的投融资多元化和技术资本化。 
  (六)省科教领导小组科技办公室要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承担产业化项目的科技企业与境内外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投资洽谈、推介项目,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 
  (七)省科教领导小组科技办公室要定期制定、发布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领域)指南、上网发布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信息,引导上市公司和其他社会资金投资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 

    第七条   对承担产业化项目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由省政府授予“重点科技企业”牌匾,发给证书,实行挂牌保护。企业所在的地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制定并落实具体保护和扶持措施。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省科教领导小组批准,不得随意检查挂牌企业。省科教领导小组科技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督查小组,定期对各地市落实保护和扶持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实施中开发的优秀高新技术产品,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由省科教领导小组科技办公室推荐、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列入政府采购产品目录,以推动高新技术产品的应用和科技产业化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产业化的决定》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   围绕资本市场的需求,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监督、评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科技产业化项目的实施管理单位应积极发挥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风险投资咨询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提高对产业化项目的科学决策、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建立科技产业化项目实施工作跟踪检查制度。承担单位应按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报表,以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产业化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章 验收与奖励 
   

    第十二条   科技产业化项目实施工作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省科教领导小组科技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第十四条   省政府对在组织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在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实施中扶持、协调得力、取得显著成绩的主管部门(地市),给予“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优秀管理单位奖”。 
  对在项目实施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实施者、经营管理者,按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主要指利税增长额),由项目主管部门(地市)推荐,经省科教领导小组科技办公室统一评审,授予“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优秀组织者”称号,由所在单位从新增效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奖金可计入管理成本。对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由省科教领导小组科技办公室推荐,参加“陕西省最高科技成就奖”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地市)不履行职责,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相关条件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按未完成责任目标给予通报批评。 
  项目承担单位非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进展迟缓乃至失败的,撤销项目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科教领导小组科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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