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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关于设立省外商投资服务楼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8 生效日期: 2000-08-18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改善、优化我省的投资软环境,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以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参与云南的开发与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云南外商投资服务楼(以下简称服务楼),实行“一楼式”联合办公制度,要求省直和中央驻滇涉及外商投资工作的有关部门,自2000年8月18日起,抽调工作人员到服务楼内集中办公。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设立服务楼的目的和运行制度 
  设立服务楼是为了进一步减少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彻底改变长期以来我省利用外资工作中存在的部门各自为政、审批环节多、手续繁杂、效率低下等问题,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树立云南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促进我省外资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本服务楼由省外资办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按照集中办公、统一对外、各司其职、综合协调的原则运行。参加联合办公的部门,必须实行严格的行政公示制和工作时限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责。 
  二、服务楼的运行原则、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服务楼的运行原则 
  服务楼将按照办事方式公开、操作程序透明、工作条例规范、工作机构精简的原则,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提供优质、高效、统一、规范的服务。 
  (二)服务楼的任务 
  负责办理在云南省投资的外商需办理的凡属事权在省级的各项审批手续。其中,凡按规定属于省级审批的项目,其成立企业涉及的全部手续,以及开工建设、生产经营中涉及省级管理的有关审批手续,均由各有关单位在“服务楼”内集中办理;属于各地州市审批的项目,其在开工建设、生产经营中若有需省级审批、协调的有关事项,也由各有关部门统一在服务楼内办理。 
  (三)服务楼的工作要求 
  凡属须在服务楼内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均要求各组成部门在服务楼内受理并办结。各部门派驻服务楼的工作人员将承担本部门审批业务的收件、运转、跟踪、协调、审批等工作,不再让外商投资企业到派驻人员所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服务楼的办公地点 
  本服务楼设在昆明市北京路465号省外资办办公楼内。 
  四、服务楼联合办公单位 
  以下部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派工作人员到服务楼设立工作室,集中办公: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外汇管理局、昆明海关,各部门将在服务楼内设立相应的工作室。 
  其他省直部门,如公安、消防、人事、文化、卫生等,可暂不参加联合办公,但涉及到的相关工作,将由省外资办在服务楼内受理后移交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五、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省外资办 
  1、牵头负责服务楼各联合办公单位日常工作的管理、监督及业务协调; 
  2、按现行程序受理属省级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组织审批并下发批复文件; 
  3、负责利用外资的政策咨询; 
  4、受理属于未参加联合办公部门负责办理的事项,并负责转交、催办; 
  5、负责对各单位派驻服务楼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二)省计委 
  1、属省级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 
  2、属国家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建设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和转换; 
  3、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贷款规模的申请、转报和下达; 
  4、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 
  (三)省经贸委 
  1、属省级审批的利用外资技改项目的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 
  2、属国家审批的利用外资技改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和转换; 
  3、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省外经贸厅 
  1、属省级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审查; 
  2、属于国家审批项目的合同和章程的审核及转报; 
  3、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审批管理; 
  4、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中止及企业清算的有关手续; 
  5、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财政厅 
  1、办理省属和中央属在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及变更手续; 
  2、负责国家和省财政财务方面政策的咨询和解释。 
  (六)省建设厅 
  1、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勘察设计、装饰装修等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资质审查及证书发放; 
  2、办理属于省级管理的涉及规划、建设的有关手续; 
  3、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开工建设期间的困难和问题。 
  (七)省监察厅 
  设立“举报箱”,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并负责对投诉问题进行协调、督办和反馈。 
  (八)省国土资源厅 
  1、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征地、用地的各项审批手续; 
  2、办理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审批和有关证书的发放。 
  (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用工、劳动执法年审、劳动合同鉴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手续。 
  (十)省工商局 
  1、受理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2、负责省级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工商注册登记有关手续的审查; 
  3、办理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 
  4、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中止及清算的有关手续; 
  5、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十一)省环保局 
  1、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预审; 
  2、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十二)省技术监督局 
  1、发放外商投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2、负责有关技术监督方面的政策咨询和解释。 
  (十三)省国税局 
  1、国家税收政策的咨询、解答及相关服务; 
  2、负责有关税收事宜的协调、督办和落实; 
  3、接受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和有关涉税投诉。 
  (十四)省地税局 
  1、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及变更手续; 
  2、地方税收方面的政策咨询及涉及地税事务的协调和落实。 
  (十五)省外汇管理局 
  1、核准发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核准开立外汇帐户和外汇资本金结汇的审批; 
  3、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外贷款的有关手续。 
  (十六)昆明海关 
  1、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与发证; 
  2、海关政策咨询及涉及海关事务的协调。 
  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外汇管理局、昆明海关等八个部门每年按规定组织的联合年检,也必须在服务楼内进行,具体事宜将另行公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 
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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