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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乐清县生产和销售无证、伪劣产品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30 生效日期: 1990-05-30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关于温州市乐清县生产和销售无证、伪劣产品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无证、伪劣产品流入市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危害很大,必须坚决制止。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县这方面的情况比较严重,其它地方也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这些现象。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国发[1989]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产品责任者的意见》(国办发[1989]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坚决打击无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乱纪活动,对其责任者要从重给予处罚,特别是对于参与了这些违法乱纪活动的各级党政干部,更要严肃处理。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治理整顿经济秩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发动各部门的力量,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对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生产经销活动中一定要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同时,还要组织一部分科技人员帮助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的整顿工作,提高各类企业的技术素质,使产品质量稳步提高。
  国家技术监督局、机电部、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关于温州市乐清县生产和销售无证、伪劣产品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摘录)
  通过对温州市乐清县柳市区伪劣产品状况的调查,为了更有效地在全国范围内做好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查处工作,打击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的活动,我们建议如下:
  (一)首先解决好认识问题。
  温州市的低压电器问题是在经济领域中不讲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的一个突出反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那些只顾个人发财,不顾国家和人民全局根本利益、违法乱纪的经济活动,要有清醒的认识,对于一些不正确的思想和做法,要及时宣传和引导;对生产和销售无证、伪劣产品,从事假冒坑骗活动的要严肃查处,以利于各级干部统一思想,在经济领域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二)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牵头组成一个强有力的工作班子,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抓好查处和打击无证、伪劣产品的活动。地方各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将“查处”、“打击”工作与疏导、扶持工作结合起来。对无照无证进行生产的单位、个人要予以取缔。对虽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其中属于粗制滥造、质量低劣者要严加查处;对其中质量合格者,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经审核符合取证条件的,应予以补证。对虽有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但产品质量下降的,应限期整顿,经复查仍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收回许可证,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三)遵照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认真搞好生产和流通领域经济秩序的精神,当前,要全面认真地实施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力采取配套措施。对无证、伪劣产品,工业部门不得用来装配整机,商业部门不得出租柜台,运输部门不得批发准运证,税务部门不得开税务发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其它有关部门不得安排计划、提供动力和生产资金,以便为抓好治理整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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