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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村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征免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1-25 生效日期: 1985-03-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国务院发布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以来,一些地区询问,过去对农村乡镇企业所作的减免税规定是否继续有效,要求明确。我们考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乡镇企业发展很快,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了贯彻合理负担政策,适当平衡城乡经济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城乡各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对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修理修配、饮食服务 ,文化娱乐等各项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 ,都应按照统一规定分别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但是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条件不同,发展又不平衡的实际状况 ,仍需要在税收上给予某些扶持和照顾 。最近召开的全国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税政业务会议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现根据会议研究的意见,就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征免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生产销售属于应纳产品税、增值税的产品,应分别按照产品税或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 
  对于经营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修理修配、饮食服务、文化娱乐以及其他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各项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于在农村新办的乡镇集体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除税法明确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和酒、焚化品、电度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列的不能减免税的产品以外,在开办初期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给予一年以内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三、下列产品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照顾; 
  1.集体或个人兴修小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 
  2.乡镇集体企业生产销售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小农具等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列举)。 
  四、对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简单加工的农副产品, 如干菜、咸蛋、 柿饼等以及农民以竹、草、条等为原料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的编织品, 可以免征产品税; 但对于生产规模较大,免税对专业厂生产有影响的,应当按规定征税。具体的征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五、对下列经营业务,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1.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从事农机农具修理、修配和为农民加工粮、棉、油所取得的收入; 
  对从事其他修理修配业务的乡镇企业,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年以内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2.泥瓦匠、石匠木匠、铁匠和磨刀、补锅、修鞋、理发等在农村走乡串户、上门服务的个休手工艺匠所得的收入以及从事拆洗、筛选、晾晒等劳务所得收入; 
  3.农民贩运仔猪、羊羔、仔禽、各种秧苗、柴草等。 
  六、农民贩运粮食应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税率减为3%。 
  七、对于灾区从事自救性的生产经营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比较落后地区的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需要给予一定期限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本通知从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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