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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01 生效日期: 1995-03-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1995]23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更加积极有效地吸引外商投资,加快太原经济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煤炭深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以及机电、冶金、化工、轻纺、建材、食品、农林牧副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进行投资。 
  鼓励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举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 

    第四条   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凡国家未明令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都可以投资或经营。 

    第五条   允许外国投资者租赁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的股权,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项目,鼓励外资控股,符合法定投资条件,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应税所得额的30%,在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总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一)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二)外国投资者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 
  (三)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 
  设在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第七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当年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01年4月8日前可按应纳税额的15%至30%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 条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免缴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十年。外商投资的其他企业,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免缴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五年。 
  产品出口型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经外商投资企业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缴该年度地方所得税、城市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先进技术型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城市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满十年后,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经外商投资企业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缴该年度的地方所得税、城市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十条   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增加的税负,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核实,退还已批准经营期限内税负增加部分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直接出口,缴纳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规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在投资总额以及经批准追加的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它物料,以及为生产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包装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征用或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工业、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用地,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农业、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建设等项目的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或征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减收20%。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在合同签定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非城镇区域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   投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高新技术、社会公益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煤炭深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以及机电、冶金、化工、轻纺、建材、农林牧副和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收30%。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免征地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教育附加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供水增容费、拆迁管理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经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减收30%,生产性项目减收15%。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商业网点费、规划管理费、价格调控基金、中小学建设基金、人防设施费、煤气气源集资费,如有困难,可从项目投产日计三年内分次缴清(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举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企业产品总值70%以上和外国投资者举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准,免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物价补贴。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应足额缴纳,特殊情况可报请财政主管机关调减。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允许企业在当地开办外汇业务的银行中选择开立外汇帐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在两个银行开户或跨地区开户。 

    第十八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 条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外汇不能自求平衡,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允许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平衡外汇收支。 

    第十九条   对经济效益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企业,要在流动资金贷款上予以重点扶持,开户行在接到贷款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明及资料后优先进行审查评估。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可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在开户银行的工资总额专户中提取现金,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职工可在本市择优录用,所需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也可到外地招聘。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用电,供电部门应优先受理,优先施工。架设供电专线或双电源需志供电部门签订合同,供电部门应予保证。 
  供电部门应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的电力供应,对重点用户不列入拉限范围。除突发事故外,需要停电应事先通知,并严格执行供电时限。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进入通讯公共网的终端设备,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可自行选择。安装用户交换设备,在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情况下,电信部门应优先提供中继线。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热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应有供水、供电、供热等部门及水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同意供应或开采的意见。项目批准后,供用双方应正式签定协议,供应部门根据协议,要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等部门要指定专人或设立专门办事机构,优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事宜,并公开收费和办事程序。外商投资企业的电话初装费和电话使用费、车辆路费、货物运输、国内工程设计及施工、咨询服务和广告、保险,收费标准与国内企业同等对待,以人民币支付。收取外汇,须由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及其家属,需在本市长期居留,公安部门应予办理长期居留手续。凭公安部门的证明,在本市范围内可享受与本市公民同等的生活待遇,有关费用可以人民币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按项目性质分别由市计委、市经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计委审批,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审批。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由两区管委会审批。总投资在300万美元的项目由当地县(市)、区自行审批。 
  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外经贸委审批。 
  市外经贸委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发放《批准证书》。 
  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项目,由市城建委负责审查开发资格、发放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属本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收到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后,要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批准。接到批准的有关合同、章程等文件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需上报审批的项目,各初审、转报部门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转报或者不予转报。外商投资企业落实项目条件,出具承诺或附件意见的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肯定或否定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华侨在太原地区投资举办独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太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引进资金、推荐投资项目等方面的具体奖励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太原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引进资金和推荐投资项目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华侨投资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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