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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01 生效日期: 1990-03-01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我国是个水资源紧缺的国家,必须厉行节约用水。多年来,用水浪费现象普遍存在,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水费标准过低。为了巩固现有水利工程,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节约用水,国务院于一九八五年七月发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几年来,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水费制度的初步改革,但有些地方并未全面贯彻执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94号文件,按照文件规定的原则,抓紧修订和颁布本省(区、市)水利工程水费的具体标准,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改进水费的计收办法,逐步改变目前以货币计收农业水费的单一方式。收取农业水费可以采取以实物计价,货币结算或计收实物的做法。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催交收取,也可委托财、粮部门代收。

  三、用水户和用水单位都必须按各地核订的水费标准和规定日期交付水费。逾期不交水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为用水户和用水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四、水费收入由水利部门商请财政部门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的,视为预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水费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收好、管好、用好水费,要确保用水供水工程的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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