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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0-18 生效日期: 1986-10-18
发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布文号:
九八六年十月十八日发布) 
 
  为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具体办法。 
  一、优先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场地、劳务和矿产资源等,并从优收取费用。场地开发和使用费,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按每年每平方米三元至十元、其他外资企业按每年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收取。外商在我省边远地区投资办企业,对自行开发场地的,可在五年内免收场地使用费。劳务费用可比沿海地区低。 
  二、产品出口企业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出口创汇高的,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可给予更多的优惠。 
  三、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内不能生产,而我省需要进口的产品订货,经我省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外汇结算。 
  四、对在我省效益好、创汇高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时外汇周转困难,可由主管部门的自有外汇调剂解决。 
  五、外商在我省投资项目,优先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优先安排“三材”和施工力量。按归口渠道,以国营企业享受的同等价格,供应外资企业需要的物资。 
  六、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从优按企业每个职工每月上缴地方财政对职工的各项补贴费四十元外(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一律不再摊派任何费用。 
  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协议、合同、章程,我省批准机关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一个半月内作出处理,不批准的也要给予明确答复。 
  八、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建成投产后的有关事宜,视同省内国营企业由主管部门协调,归口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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