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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4 生效日期: 2003-08-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粤建房字[2003]11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房管局(住宅局):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深化企业改革工作的需要,现就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31号),为体现“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原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见粤建房字[2000]61号文)、物业管理企业(见粤建房函[2000]201号、粤建房函[2001]293号文)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见粤建房字[2002]49号文)资质,现明确改为下放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二、各市建设和房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省建设厅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查,发现有违反规定核准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三、各市建设和房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严格规范的核准工作制度,明确核准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有关事项,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减少核准人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按照便民、及时的要求,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做好服务,提高效率。 
  四、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 十四 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各市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对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发生分立、合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核准上给予支持。具体可按以下程序和原则办理。 
  (一)由分立、合并后的企业按规定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向建设或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原资质证书注销手续,以分立、合并后的企业具有的注册资金、技术管理人员等条件重新申请资质证书。原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时间和业绩,可作为分立、合并后企业申请资质的时间和业绩,其原开发经营的项目以及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由分立、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和负责履行。 
 
 
二○○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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