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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 2003-07-31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府发[200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棚户区改造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决策。改造棚户区不仅是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是提高城市品位,全面拉动我市经济增长,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需要。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 
  全市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针,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基础设施配套相结合、与整治环境相结合、与货币安置和房屋安置相结合;依据规划,坚持“成片改造、重点突出、以民为本、自主选择、以区为主)政策扶持”的原则。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整体推进,逐项落实,对棚户区改造工作中需要办理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凡因服务不到位、不及时而影响棚户区改造进程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对各区及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一)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建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市开发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对列入次年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应在本年度10月末之前及时提供棚户区改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时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手续。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用地情况进行专项清理,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地价测算工作,并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四)市房地局负责提供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房屋的基本情况,并会同市拆迁办组织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评估管理工作。 
  (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棚户区的调查摸底工作,提报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年度计划,负责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和建设过程组织协调工作。 
  (六)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要支持、配合、协调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七)凡在棚户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要积极支持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思想工作,主动配合搞好拆迁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其主管部门要做好督促工作,保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棚户区现状与改造计划 
  棚户区也称“城中村”,其主要特征是:平房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成新率低、配套设施不齐全,基本有上水、无下水,无供暖,无煤气,街路狭窄,环境卫生“脏、乱、差”。 
  目前我市已确定72个棚户区,占地面积约1240万平方米,拟规划建筑面积1500万平方米,计划5年完成改造任务,平均每年完成规划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 
  1、二道区:16个地块,占地面积449万平方米,拟规划建筑面积557万平方米。 
  2、宽城区:13个地块,占地面积306.3万平方米,拟规划建筑面积426万平方米。 
  3、绿园区:19个地块,占地面积317万平方米,拟规划建筑面积337万平方米。 
  4、朝阳区:10个地块,占地面积53万平方米,拟规划建筑面积66万平方米。 
  5、南关区:14个地块,占地面积114.88万平方米,拟规划建筑面积114万平方米。 
  四、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执行。 
  (二)要加强对拆迁评估工作的管理,对在拆迁评估工作中滥用评估权造成影响的,要取消其评估资格o 
  (三)安置房屋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设计单位要按规定的标准户型进行设计。 
  (四)安置房屋可根据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或下靠标准户型,最小户型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9平方米。 
  (五)棚户区改造区域内被拆迁居民以拆迁补偿费重新购房的,与拆迁补偿费等值部分免征契税。 
  (六)公安、教育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拆迁安置证明,及时为被拆迁人办理户口迁移、义务教育入学等手续,免收其有关费用。 
  五、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减免行政性收费,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具体优惠幅度根据各棚户区测算结果分别确定。 
  (二)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棚户区改造用地面向社会招标拍卖。 
  (三)对相关开发企业承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给予同非棚户区开发项目“肥瘦搭配”的扶持政策。 
  (四)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经市物价部门审定可适度敞开。 
  (五)凡属棚户区改造项目,同等条件下,在发放贷款上请有关银行优先考虑。 
  (六)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免收补偿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 
  (七)棚户区改造用地红线内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建设,其小区外没有大型配套管网的分别由邮政、电业、电信、广播电视、燃气、自来水、热力等部门出资同步建设。 
  六、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办理程序 
  (一)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开发办测算后,根据项目的盈亏情况确定相应政策。 
  (二)对确定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项目由市开发办通过媒体公开向社会发布招标通告。 
  (三)对申请参加棚户区项目改造的建设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四)由市建委牵头,会同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招投标的具体工作,召开招投标大会。 
  (五)经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六)市开发办与中标单位签订《承诺书》,并发放《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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