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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7 生效日期: 2003-06-17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3]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后各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现就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含所辖县、市、区,福州市包括省直、铁路、煤炭系统)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时,由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设区市管委会)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铁路、煤炭系统财政(财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并拟订具体缴存比例,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市管委会应当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公布执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设区市、县(市、区)不得自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可据当地财政和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到“十五”期末基本达到10%,有条件的地方可高于10%。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国务院《条例》规定最低比例5%的城市,应当按规定尽快提高到5%以上。 
  三、各单位应当按设区市管委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设区市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四、要加强计提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管理,统一全省工资基数计算口径,规范住房公积金缴交工作。具体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地税局、建设厅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 
  五、各设区市管委会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检查,定期组织建设、财政、人行、劳动、审计等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缴存、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务院《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不按规定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基数的,应当予以纠正,并依照国务院《条例》规定予以相应处理。各单位必须配合住房公积金检查工作,根据要求提供单位职工花名册、职工工资及有关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相关资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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