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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向拆迁居民销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4 生效日期: 2003-03-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开[2003]130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在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同时,认真贯彻京政办发[2001]131号、京建开[2001]276号及京政办发[2002]53号文件精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保证城市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的顺利进行,现就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危改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等拆迁居民销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向下列人员供应: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外迁居民;“十五”期间危改外迁居民;市政建设和环境整治拆迁居民;奥运场馆建设拆迁居民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程拆迁居民(以下统称拆迁居民)。标准租私房户和申请租金补贴购房的廉租家庭也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供应政策。 
  二、市建委采取措施调控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以保证拆迁居民优先购买。一是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随时向各区政府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二是所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前,通过新闻媒体和北京建设网(网址:www.bjjs.gov.cn)发布信息,拆迁居民可在一定期限内优先购买。 
  三、各区政府负责做好本区拆迁居民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工作。根据市建委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和拆迁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指定专门机构,对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居民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好拆迁居民购房情况统计。 
  四、拆迁居民按照下列程序化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填写《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到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确认并盖章,然后到北京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宙核窗口(东花市北里1号楼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审核手续。标准租私房户和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的廉租家庭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先持表到国土房管局确认,再到北京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窗口办理审核手续。 
  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市政府的要求,优先向拆迁居民提供房源,要为拆迁居民提供优先排号、优先选房、优先签约的服务。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市建委将依据京政办发[1998]54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六、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购买规定,提供虚假资格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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