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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1-05 生效日期: 1987-07-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1987]交企字8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沿海各主要港口,部属各单位: 
  现将部根据财政部、国家经委(87)财工字第313号《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提奖比例的函》的精神,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的《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实施办法》(业经财政部会签同意)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交通运输企业和职工节约燃油的积极性,推动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实现增产增收,按照财政、国家经委(87)财工字第313号《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燃油节约奖提奖比例的函》的精神,现对燃油节超实有责、有奖、有罚制,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燃油节约奖的条件: 
  1.凡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建立了能源消耗原始记录,期报送统计报表,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量管理,正确考核节约效果的。 
  2.认真执行部和地方主管部门核定的先进合理的消耗额,并把各种能耗定额分解落实到班组、车、船、机,建立能源使用责任制度,严格按定额进行考核的。 
  具备以上条件的企业,均可实行燃油节约奖。 
  二、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 
  1.部直属水运企业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按节油金额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计提。 
  部直属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港口、航务、航道、救捞、工业等)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可比照直属水运企业的提奖比例计提。 
  2.部直属汽车运输企业(含公路工程)和地方汽车运输公司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按节油金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提。 
  3.地方水运企业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可比照汽车运输企业的提奖比例计提。 
  三、罚则: 
  对违反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第 十二 、 三十八 、 四十七 、 五十三 条规定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罚款比例可实行同奖同罚或同奖高罚,罚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油价。 
  凡罚款一律不准摊入成本和营业外支出,应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 
  四、燃油节约奖的发放范围: 
  节约奖是鼓励节约燃油的特种奖金,按节约的责任和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不准搞平均主义分配。重点是奖励与节油有关的岗位和个人。运输部门奖金发放应包括企业中机务、运输、调度等直接有关部门,并实行责任制,列入职责范围进行考核。 
  五、节油奖金的使用: 
  节油奖金由企业能源管理部门掌握,财务、劳资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以实施。 
  节油奖按全年考核提取。执行中可按季预提本季的百分之八十,年终结算,多退少补。各企业对节油奖金应单独核算,单独提取,单独发放。 
  六、节油价值的计算方法: 
  节油量按实耗与定额计算,节油金额按平价油价格计算。即节油金额=(核定的燃油计划单耗-本期实际单耗)×任务量×平价油单价。 
  七、未实行定额管理或定额不先进、管理不好的企事业单位,仍按(86)财工字第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本实施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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