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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8 生效日期: 2002-09-28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明电[2002]1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认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充分认识做好房屋拆迁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认真研究解决房屋拆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二、做好有关法规的衔接工作。国务院令第305号是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2001年11月1日前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国务院令第78号和省政府令第96号执行;2001年11月1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令第305号和省政府令第157号执行。对拆迁安置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各市、州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责令开发企业整改、项目置换、提供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尽快安置好过渡户。对不认真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开发企业,禁止其新开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作出处理。 
  三、依法规范房屋拆迁管理行为。各市、州政府要加快制定与国务院令第305号和省政府令第157号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城市房屋拆迁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知法、懂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认真审核拆迁条件。对未制定拆迁方案、手续不齐、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要严格审核拆迁主体的合法性,坚决制止不符合拆迁主体资格的单位搞拆迁。要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 
  四、公正合理的进行评估补偿。对2001年11月1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要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不得实行政府定价或制定强制补偿安置标准。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监督管理,确保拆迁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补偿安置合理,严肃查处违法评估、虚假评估、评估人员违章执业等行为。对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应当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必须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不得擅自压低补偿安置标准。 
  五、努力提高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水平。国务院令第305号实施后,政府主要职责是对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制定评估规则,公布市场信息,调解拆迁纠纷等,不直接组织城市房屋拆迁和接受拆迁人委托进行房屋拆迁。房地产管理部门则应与拆迁单位、房地产评估机构分离,确保政府部门独立、公正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应当设立项目法人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不得由建设指挥部进行拆迁,房地产管理部门也不能直接充当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拆迁。 
  六、加强房屋拆除的安全管理。房屋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当地建筑施工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建筑施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查处拆除施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房屋的施工安全监督,在审核拆迁方案时,主要审核其是否选择了建筑施工企业,并在拆除过程中监督拆迁人选择拆迁方案中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 
  七、建立房屋拆迁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城市房屋拆迁的信访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市、州政府近期要组织房地产管理部门、信访部门、公安部门和法制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排查,对已发生和有可能发生集体上访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拆迁项目,要分析原因,提出对策。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要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当地政府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对因工作不到位、处置不当而引发恶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针对目前拆迁居民信访量大的特点,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完善信访接待制度,配备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好的同志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对群众在信访中反映的问题,信访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调查处理,及时解决,不能将矛盾上交。对反映问题的群众,不得采取下岗、开除、停发工资或断水、断电等强制手段。 
  八、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对那些居住面积过小、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各市、州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确定最低居住水平,建立最低居住水平保障安置制度,确保生活居住困难的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经过拆迁安置后能达到最低居住水平。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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